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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5-016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4号),同意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238,09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1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50元,坐扣保荐、承销及其他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11,499,999.9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88,499,997.52元,已由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鉴证服务费及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人民币3,186,954.0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13,043.47元。

2023年8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64号”《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项目变更、监督与报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3年8月15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三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泰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政府因规划调整,与后期长三角泛半导体新材料产业园发展不符,有意重新规划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湖州三和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在原实施地推进。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经认真研究,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当地政府友好协商后,公司拟终止本募投项目“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后续投资建设。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公司对以下专用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具体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湖州三和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账户中的余额已全部转入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44325101040043147)。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湖州三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后续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该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合规的安排,并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5-015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45,300万元、美元900万元(按照2024年12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751,768.84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245,900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包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4,9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1,000万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分别为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债务人: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债务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担保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债务人: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担保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5,9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6,628.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三和华中(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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