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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深交所,反诉中兴华,退市光一科技还在“折腾” 海航重整,福州国投vs海通证券,驳回上诉

  来源:券业行家

  券商诉讼统计

  (2025.02.28-2025.03.09)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涉诉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因公司合同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及前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

  (2)被告:

  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

  法定代表人:龙益国

  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

  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景辉

  被告五: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肖鹤昊

  被告六: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45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春生

  2、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鸿债”债券本金34,688,115元、“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本金38,5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鸿债”债券利息;“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利息;(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金鸿债”违约金;“16中油金鸿MTN001”违约金;(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费);(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6)判令在上述第1至4项诉讼请求(“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中的全部款项范围内,原告对(湘自然资)采抵字‘2021’第0003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湘(2021)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号、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承担。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8月27日,被告一公开发行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5金鸿债”;起息日为2015年8月27日,票面利率为5%。2016年1月15日,被告一公开发行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为“16中油金鸿MTN001”;起息日为2016年1月15日,票面利率为5%。随后,原告持有面值为90,099,000元的“15金鸿债”债券、面值为100,000,000元的“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

  因被告一未按期向原告足额偿还“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构成实质违约。原告以公司债券纠纷为案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案号分别为(2018)吉民初84号、(2018)吉民初85号。在两案审理过程中,经吉林高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五、被告六对于被告一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吉林高院出具两案民事调解书。

  但,被告一并未履行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8年11月、2019年1月、2020年8月,被告一与全体“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及未以公司债券纠纷为案由起诉过被告一的其他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全体债权人”)统一陆续签署了关于“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务和解协议书》《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

  2021年1月,原告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二签署《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清偿之抵押担保协议》,将被告二持有的采矿权及不动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并已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2023年8月,被告一与全体债权人统一签署了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务和解协议(三)》,制定新的债务清偿方案。同时,原告作为全部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署《关于“15金鸿

  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清偿之抵押担保协议》,将被告三、被告四持有的不动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2023年9月28日,原告作为全部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四签署《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清偿之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将被告四持有的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数额为99,588,782.61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日,被告四出具《担保函》,为全部债权人基于《债务和解协议(三)》而享有的债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被告一未按照上述《债务和解协议(三)》的约定,按期向原告足额偿还“15金鸿债”的剩余债券本金34,688,115元、“16中油金鸿MTN001”剩余债券本金38,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15金鸿债”与“16中油金鸿MTN001”的剩余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承担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暂定于2025年5月8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公司涉及诉讼后期可能会导致相关资产查封(冻结)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重要内容提示: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后,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本案涉案的金额64,782,991.35元,涉及的73.6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本案涉案金额18,947.85万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25年3月4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建。

  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25年3月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程程。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第三人、罗明股权回购仲裁纠纷一案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原告遂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目前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请求事项:在代位请求范围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00元(系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对应的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270万股回购款余额64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2年4月20日之前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412500元;2022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为2886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50万股回购款57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为2599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3406元、律师费600000元、仲裁费855348元。至2024年10月8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77902254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89478504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因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3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湖北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新余泰顺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0年,被告一(发包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与原告(承包人)湖北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了协议书。原告通过其股东向被告一支付履行保证金。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850000元及支付利息871447.5元(以377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日,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为止),以上暂共计1721447.5元;被告新余泰顺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400万元为限承担履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1月13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87.1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年1月,原告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为借款提供担保。目前部分本金及利息未偿还。诉讼请求: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万元;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抵押物(生产设备)优先实现抵押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2月20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5年3月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上海天九机械制造厂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目前部分货款未支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至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36500元为基数,其中174000元从2023年7月24日起算、58000元从2024年7月23日起算、4500元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暂计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2月25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160.78万元。

  六、其他事项。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5-014)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控股)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462,724,734.7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二审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海航控股于2023年6月8日披露《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57),其中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投”)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海南分行”)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之间涉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留债纠纷案近日已进行终审判决,现将案件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包括福州航空在内的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十一家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为执行《重整计划》关于救助贷款债权的上述留债安排,福州航空与债权人海通证券、国开行海南分行签署了《留债协议》。因不认可救助贷款的具体留债分摊方案,持有福州航空20%股权的股东福州国投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州国投诉海通证券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证券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2.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利息1,494,983.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福州国投诉国开行海南分行案。福州国投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国开行海南分行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2.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5,204,40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案件由福州中院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管辖受理,海南一中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琼96民初267号及(2024)琼96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一审裁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福州国投不服一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院作出的(2025)琼民终9号及(2025)琼民终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涉及的救助贷款留债是《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二审裁定,福州国投诉讼请求已驳回,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松科技)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为本案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起诉四被告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投资)、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观致汽车)、观致汽车

  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观致西安)连带支付人民币3,714万元;追加起诉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294万元(以上金额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2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瑞松科技子公司广州瑞北因与因与姚振华、宝能投资、观致汽车、观致西安的保证合同纠纷,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名被告连带支付人民币3,714万元;追加起诉被告观致汽车、观致西安支付人民币1,294万元(以上金额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经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3民初2496号],广州瑞北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原审四被告就一审判决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终3280号],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观致西安、观致汽车、宝能投资、姚振华负担。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有3个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0万元(含)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张松启诉网信证券劳动争议案。审理机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167.62万元。仲裁委员会已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艾中华诉麦高证券劳动争议案。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涉诉金额:167.62万元。仲裁委员会通知,案件中止审理。

  3,王艳飞、郑明海、赵丽霞诉麦高证券侵权责任纠纷案。审理机构:沈河区人民法院。涉诉金额:199.60。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上述案件中,案件1中,仲裁委员会已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案件2与麦高证券报告期内已经胜诉了解的其他案件事由较为相似,判断案件2麦高证券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案件3中,根据该案件诉讼律师意见,法院支持麦高证券答辩意见的可能性较大。综上所述,上述未决诉讼或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麦高证券存续资管计划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仅1笔,为资管产品解散合伙企业纠纷,不涉及诉讼金额请求事项,法院尚未进行审判。麦高证券在上述资管计划中仅履行管理人职责,不承担刚性兑付义务。如果上述资管计划长期未完成清算,公司及麦高证券的市场声誉可能将受到持续不利影响,继而增加麦高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后续的展业难度。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家天能”)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查询,并与万家天能监事王韬然、职工代表监事刘宏志电话确认,发现下列事项:

  1.万家天能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发生变动。

  万家天能监事王韬然分别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11月2日卸任其在万家天能全资子公司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万红天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万家天能职工代表监事刘宏志于2024年9月26日卸任其在万家天能全资子公司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职务。

  2.万家天能监事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万家天能监事王韬然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即辞去万家天能监事职务),具体信息如下:

  原告:王韬然

  被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5)京0116民初1304号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开庭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年3月13日09:00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能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王韬然起诉请求辞去万家天能监事职务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方正承销保荐已经无法联系到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无法获知公司针对上述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方正承销保荐已履行对万家天能的持续督导义务,后续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9月2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一科技)于2025年3月3日收到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0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公司因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股票终止复核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龙昌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沙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3号】;(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目前并没有中兴华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于近日收到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信访事项告知书》(财信复字【2025】0268号),针对公司反映的吉林监管局核查中兴华有关问题,吉林监管局已对相关问题核实完毕并依法向中兴华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基于此,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中兴华提起反诉,要求中兴华返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12月4日,公司将第一条反诉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错误,为不实报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被反诉人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3)第021186号审计报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变。2024年12月30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暂未给出结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公司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穗劳人仲案【2024】13816号

  立案时间:2025年2月6日

  案号:(2025)粤1403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年3月5日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退市公司子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粤03民终35463号

  立案时间:2025年1月13日

  案号:(2025)粤0391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年1月22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穗劳人仲案〔2024〕13816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94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工资36220.1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220.1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2023)粤03民终35463号(详见多份判决书)

  (2023)粤0391民初6495号。

  一、被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75000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83306.43元、罚息2303.8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7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国裕对被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63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31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6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2023)粤03民终354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郑穆被限制高消费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据相关事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事件进展。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9月末,因东方财富证券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等业务,质押或受限的金融资产金额为5,882,082.83万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11月起,国金证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2024年1月31日,法院组织各方线上谈话。2024年4月15日,法院组织各方谈话。2024年7月、8月,法院组织各方谈话并开庭。2024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国金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4年9月末,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裁判。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广发证券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31日和2025年1月2日分别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根据公告,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年12月21日,投服中心发布《投资者服务中心密切关注美尚生态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诉请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等,公司作为其他被告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前述案件未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密切留意。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3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44.99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2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00.81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1,02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4.18亿元人民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重大诉讼方面,截至2024年末,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涉及诉讼,原告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对票据前手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等当事方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8.63亿,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影响。

  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2024年末,公司在若干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中作为被告和被诉人,该等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主要包括: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与福建石狮农商行资管合同违约纠纷、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票据纠纷等案,上述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约为人民币7.29亿元。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开源证券及开源思创案。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承建柳州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城置地”)蚂蟥屯居住安置项目的应收建设工程款转让给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建设工程款,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东城置地、柳州东城安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539.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9.72万元(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要求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城置地股东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东城置地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因此东城置地减资前的股东柳州柳银东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柳州柳银东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注销,因此要求其合伙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思创以及开源思创股东开源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3,879.05万元。尚未开庭审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年1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裁决。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

  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9.创金合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诉西部证券案)。

  2020年8月16日,创金合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以债券持有人身份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及盛运环保董事刘玉斌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宝、西部证券、对盛运环保债权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盛运环保赔付债券本息、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共计11873.54万元;盛运环保董事和高管、西部证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创金合信的起诉。2021年2月18日,创金合信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5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4年8月6日,公司收到创金合信《民事起诉状》,创金合信再次提起诉讼,就盛运环保发行公司债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引发违约等事项,要求西部证券承担賠偿责任,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12718.59万元,律师费5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实体程序尚未裁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因中安科注册地址于2021年12月变更至武汉市,该系列后续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6,36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或信息(含示范案件及国金证券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就全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要对6,368名投资者损失在22,343.7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1起国金案件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武汉中院已就1,656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要对投资者损失在6,386.7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PO企业涉诉公告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为进一步确认海阳有限阶段股权的清晰性及解除历史股东疑义,发行人以其中3名仍有疑义的历史股东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发行人监事王苏凤作为工会主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案。根据2023年7月20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3名历史股东不具有发行人股东资格,后上述3名历史股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3名历史股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成都川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锦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川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物业服务保证金人民币10872元。2.自2024年9月1日起,按每逾期一日(自然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物业服务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0191民初242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粤01执1557号: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颐和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颐和秦岭国际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颐和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颐和秦岭国际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22)粤广广州第08249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对1.被执行人宁夏颐和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凤区银植公路西侧、银川林场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银国用(2013)第60194、60195、60196号】;2.被执行人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凤区通达南街576号颐和城府78号楼酒店(1-8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4570号】和位于金凤区通达南街576号颐和城府78号楼201-210、301-310、401-410、501-510、601-610室,共计50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询价平台在其评估公司数据库中电子摇珠选定评估公司,结果依次为:1.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银川正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3.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1民初2714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葛*

  被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4

  无锡食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案受理上诉人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尹洪卫、古钰瑭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旧城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反诉被告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陈*芳、苏*群: 本院受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苏*群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5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213号三楼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民终21538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杨**

  被上诉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7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苏0211民初2456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朱**

  被告: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74民特26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特别程序申请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特别程序被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杭州君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蝶恋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建军、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君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蝶恋飞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34号应诉案件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3

  案号:(2025)闽0102民初576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邱**

  被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市龙飞扬物流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5-02-13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04-23 14:30 在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一栋,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纠纷一案。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甘0102民初22768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吴爱君,徐畅

  第三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5-03-0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0104民初2384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张**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4-0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发布单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04-24 09:00 在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吉州大道证券营业部;被告:李洁,郭雪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5)鄂01执568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英之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3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5)琼01执恢45号

  执行标的(元):121,527,632.00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2-2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民终109号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4-0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74民初248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潘**

  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74民终212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黄*

  被上诉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业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74民初1204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赵**,杨*,姚**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

  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 9:30,在北京金融法院六层融合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俞明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

  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 14:0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方兴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等其他一案

  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 9:30,在北京金融法院六层融合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永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处罚类一案

  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3972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114,717.00

  原告:上海聚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11-04

  案号:(2025)沪01民终89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聚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25

  天津麟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京01民初347号

  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当事人:天津麟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创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0 

  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1)

  赵*成、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路*辉:原告张*杰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第三人路*辉、赵*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金融监管举报答复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03行初36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向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路东辉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5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刑初44号

  案由:贷款诈骗罪

  原告: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

  被告:冯**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7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108民初649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李**

  被告: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7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3民初6114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张*

  被告: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煜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25

  案号:(2023)沪0104民初31565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管辖权异议]

  被告: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管辖权异议]

  裁判日期:2023-11-20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献亮,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个

  第三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7

  河南省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闫冀;赵红;王凡荣;侯林;李坤;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发科、侯林、王凡荣、赵红、宋楠、李坤、刘静怡、迟迅、王浩、张晓辉、吉献亮、许善秋、闫冀、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案号:(2024)豫民终6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永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5)鄂01民初89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6

  案号:(2025)鄂01民初91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3-0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沪0115民初580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兖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行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25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

  案号:(2025)云民终7号

  案由:民事信托纠纷

  上诉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26

  案号:(2025)云民终6号

  案由:民事信托纠纷

  上诉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26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渝01民终1491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邓**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1

  案号:(2024)渝0108民初9180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30,881.86

  当事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卢*

  裁判日期:2024-06-24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4)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对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5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2

  钱青,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青,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4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任祜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祜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5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对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5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2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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