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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优化《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分所所长居来提·库尔班今年提出优化《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建议。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推动下取得显著发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包括分所)已达到11051家,其中,内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业能力越来越强,在金融服务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会计师事务所承受监管风险的压力不断增大。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内资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技术掌握、信息技术进步等方面也取得长足进步,可以完全满足大型企业集团包括金融企业的服务需求。

在此背景下,《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或被警告两次以上的,不得新增和扩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这已不能很好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居来提说,对于行业发展及金融企业获取安全有保障的高质量审计服务会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可能限制内资大所继续做大做强,增加审计质量隐患,加剧数据安全风险。他建议,缩短行政处罚影响期限,取消警告次数限制条件等。

附:《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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