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选聘公告,详情如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聘调解员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做深做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4名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原则
(一)调解员能够常驻法院,对诉至法院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二)完成调解案件信息录入、整卷归档等与调解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三)进行专业咨询、法律宣传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四)参与释法说理等工作;
(五)调解员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选聘条件
(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应当具备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调解经验丰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
2、自觉遵守本院相关管理和考核制度;
3、熟悉国家法律政策、民法典、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能熟练使用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并有充足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优先选聘情形
1、有法律和调解工作经验的;
2、取得法律资格A证的;
3、曾经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执法岗位、法律服务、法律教育、教师工作的人员。
(三)禁止选聘情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1、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失信被执行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6、存在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条件人员于工作时间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待室103房间)报名,填写调解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近期红底免冠1寸照片2张。报名时间自2025年3月4日至3月14日止。联系人:张浩,电话:0431-88559303。
(二)资格审查。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将贯穿选聘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取消聘任,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面试。法院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面试成绩优异者进入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
(五)公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确定为入围对象。
(六)任期。调解员任期一年,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本院可即时解聘,聘期届满后,工作优秀者可续聘。
四、相关待遇
本院为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日提供工作餐,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调解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8000元。
调解补贴发放标准(任选一种方式):
(1)底薪2000元,每调解(含撤诉)成功一件案件80元,调解成功案件能当场履行的每件100元。
(2)无底薪,每调解(含撤诉)成功一件案件180元,调解成功案件能当场履行的每件200元。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2、选聘工作期间,报名人员应及时关注选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此次选聘的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完成。
4、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本公告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负责解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