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门槛,以解决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能力不足的难题。当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取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该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
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于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激活拒执罪可以极大地促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具有积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就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话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破解执行难题的顶层设计持续发力。在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随后向社会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对此,谢文敏委员表示,司法解释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入罪标准、前移起算节点等完善了拒执罪的相关规定,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然而,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拒执罪的司法适用率仍然偏低。”在谢文敏委员看来,实践中存在的拒执罪追诉启动难、取证难以及对案外人恶意代持财产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谢文敏委员向记者解释,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对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但被执行人一旦有隐匿、销毁证据或其他手段制造无执行能力的假象,仅靠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很难获取直接证据,为此,拒执罪公诉案件远远多于自诉案件。
“特别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谋,将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由案外人持有,借此逃避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对这些行为,司法实践却鲜有追究。”对此,谢文敏委员建议公检法联合出台协同打击拒执罪的具体细则,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
谢文敏委员特别强调,要适当降低拒执罪立案门槛,以解决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能力不足的难题。当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取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该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
“还要进一步明确拒执罪中典型的恶意代持情形,加强对恶意代持的刑法规制。”谢文敏委员举例说,比如,对于提供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登记结算的账户给被执行人使用的;协助被执行人将其房产、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仍由被执行人使用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等情形的,应纳入恶意代持的范畴并依法予以惩处。
编辑 何南宁 校对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