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强调,湖北要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支点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湖北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湖北必须扛牢的重大政治责任。
3月7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全力服务支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从科学布局国土空间规划、精准配置自然资源、及时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创新产业用地政策、优化房地产用地政策、积极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持续完善“两上四服务”工作机制等7个方面制定出台了28条措施。
《措施》要求,对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确保不因用地计划指标问题影响项目用地。对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51020”现代产业集群、“两重”“两新”类重大产业项目,省级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支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类、生态修复类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流转所得收益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方。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开垦或恢复为稳定耕地,质量达标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近期湖北省将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科学适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最大限度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支持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项目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方案。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用地,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可单独组卷报批。
创新产业用地政策。支持产业、住宅、商业等不同用途、面积和位置邻近的地块组合打包供应,工业用地中可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生活等用途,地表6米以下且超过地下二层的可免收土地价款。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特殊项目可以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已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2年内缴清,以此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企业建设用地,可依据现状,补齐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依规完成确权、确值。对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自主、联营、转让、公益开发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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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胜 李金欣 唐 玥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