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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加强现场风险防控,促进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集时间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科,地址:广西贵港市金田路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裙楼1-4楼,邮编:537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ggjgb2017@163.com。

            2.关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加强现场风险防控,促进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进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标评标(包括评审,下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为进场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系统和综合服务。进场项目信息、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等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下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开标评标活动正常秩序。

第六条  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场所主要包括交易厅、评标室、监控室、代理机构工作室等,场所内相关人员佩戴交易中心制作的工作牌,实行统一身份识别。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自己的工作牌交予他人使用,离开交易中心前需将工作牌归还。

第二章 开标现场管理

第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原则上应统一在当日9:00开标或15:30开标。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上午开标。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提前预约开标评标场地,开标评标时间有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场地预约。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主持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开标地点,出示单位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身份证),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领取并佩戴工作牌,进入对应交易厅。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更换交易厅,因交易厅设备故障、座位容纳不足等原因需要更换交易厅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协调后更换。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分钟前进入对应交易厅,按规定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项目网上不见面开标界面等待开标,避免出现因准备工作没做好导致项目未能按时开标或需要申请技术服务处理等情况。

项目实行现场开标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分钟前进入对应交易厅,按规定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打开交易厅电脑上计时软件并校对、确认显示时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投标人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到对应的交易厅并与现场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确认所投标项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有序引导投标人进入对应的交易厅参与开标活动。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出示单位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身份证),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领取并佩戴工作牌,对所监管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开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开标活动纪律,维护开标活动秩序,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或设置为静音、振动状态。禁止在交易厅内吸烟、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吵闹滋事等扰乱正常秩序行为。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维护开标场所秩序。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异常情况处置,全程做好开标见证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清点、检查、整理开标过程相关资料,离开交易厅时要主动关闭交易厅电脑、投影仪、空调等设备。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报到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修改依法确定的评标专家抽取需求(包括专业类别、人数、相关回避信息等)。

代理机构应正确并完整填写评标专家抽取信息,避免因填写不完整、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影响评标工作进程。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语音通知及短信内容应仅包括参加评标的地点、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不得含有参评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出示评标通知短信或电话,招标人(采购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出示单位授权委托书,经身份核验后佩戴工作牌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未按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或相关材料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的,不得进入评标区。

从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须使用本人身份证通过自助签到机进行签到。

第十九条 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进场前,除出现专家迟到、缺席或需补抽等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查看、下载、打印专家名单。相关人员要严格保密在组织、服务、监督评标活动中获悉的专家信息。

第四章 评标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域包含评标专家评标区、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评标区等功能区。所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随意逗留、闲聊、大声喧哗。评标区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且24小时实时监控。进入评标区人员须经身份核验和技术设备(手机探测门)检测,佩戴工作牌后方可进入评标区。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无线耳机等)和香烟、打火机等随身物品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履行提醒义务,做到凡进必检。

第二十二条  进出评标区实行准入准出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进入评标区前,进入人员需在门禁处做好人员姓名、单位、事由和时间等信息的登记,离开评标区时,要做好离场时间登记。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巡检监督的,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在项目评标工作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如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由专家书面提出经招标人(采购人)及监督人员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标区内实行严格的网络管控,进入评标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QQ、微信、邮件、通讯软件等方式与外界联系。专家进场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履行提醒义务。

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专家应经现场招标人(采购人)及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使用门禁处录音电话联系,并全程使用免提通话,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如实做好相关记录。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外联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标人代表与评标专家物理隔离评标的,应严格实行分区分室评标评审。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确需沟通决策事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双向语音视频系统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后,应立即到指定的评标室评标机位,不得进入其他评标室或评标机位,不得随意离开本人机位到他人机位串岗,不得在评标时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不得在评标室外与他人联系或接触,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事项,不得存在交头接耳、私下传递纸类物品等行为。在评标结束前,同一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两人及以上同时离开评标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评标工作程序、纪律和注意事项等,认真阅读和熟悉招标文件,对照应当回避情形,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过程必须使用的评标相关资料、物品等,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工作开始前移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至相应评标室,移送的资料不得夹带任何敏感信息、违规物品。代理机构应清点、核对移送的评标相关资料及物品是否齐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移送资料或物品进评标区。

评标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再移送外来资料、物品进入评标区。评标评审期间确需移送涉及评标工作所需的补充资料的,需评标委员会确认,经招标人(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同意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至对应评标室。

第三十条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需要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解释招标文件相关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先通过评标室专线电话进行。确需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室的,评标委员会应书面提出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见证。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须书面提出,或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交流。需投标人现场提交书面澄清、答疑材料的,应征得招标人(采购人)及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移送。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需要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协助工作的,应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并经项目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的评标室。协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后,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评审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途离开评标区或评标室查验样品或观看演示的,在离开期间,不得与他人联系或接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见证。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更换评标室或评标机位,确需更换的,应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引导进入调整后的评标机位。

评标评审过程中出现系统操作、登录及设备或系统故障时,专家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通过专线电话联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处理,严禁擅自拆卸电脑、插拔插头、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数据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评标结果书面报告。招标人(采购人)应仔细审核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

招标人(采购人)关于评标报告的审核意见,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任何人不得干预、干扰、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断。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场时不得复制、记录或带走任何评标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离开评标区后,因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等情况需再次进入评标区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重新预约场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要求进入评标室参与现场谈判、磋商或报价的,经核对身份后在评标区门禁处登记,存储随身通讯工具、提(背)包等物品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参与现场谈判、磋商或报价的投标人不得随意进入其他评标室,现场谈判、磋商或报价结束后须立即离开,不得无故滞留在评标区。

第三十八条  项目需要安排就餐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餐食送至相应评标室,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室内就餐。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在餐具包装内夹带任何纸条、违规物品。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料需要封存的,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场地及见证服务,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自备封条,按规定对项目需封存资料进行清点整理,移送至封标室存入指定位置,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三方人员在封条上签名,进行存封并登记。

项目资料不需要封存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场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评标室内评标评审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收集后移交给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第四十条  项目封存资料的启封应按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执行。符合启封要求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出示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启封的书面意见,启封并领取项目封存资料。封存期间需要查阅、调取相关资料的,须出示监督部门书面意见进行查阅、调取。符合启封要求的项目封存资料长期滞留超过6个月的,经催告仍未启封的,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处置。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做好封标室的相关管理工作,如实记录项目资料存封启封情况。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招标采购规模、合理预约开评标时间、合理确定评标所需时间。评标持续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专家需做好自身健康评估。

项目评标评审在当天不能完成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隔夜评标评审,原则上当日24:00至次日8:00期间应暂停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监控室为行政监督人员、综合监管人员、社会监督人员等开展现场监督提供评标评审过程实时监视监听服务。监控室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24小时实时监控,招标人(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等派出的人员须佩戴工作牌方可进入,进入监控室后对所监督项目评标活动进行实时监视监听,不得干预评标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所有进入监控室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不得修改、删除、隐匿、传播、毁弃、买卖散发、非法使用音频视频资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滋事以及进行其它与监督工作无关活动。禁止在监控室内吸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设立代理机构工作室,提供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工作使用,与当次项目开标评标无关的人员一般不得进入。代理机构工作室24小时监控,进入人员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在室内吸烟。其中桂采云代理机构工作室专用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资格审查等,仅限当次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每个项目进入人员不应超过2人,与当次项目开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按要求存储随身通讯工具、设备、提(背)包等物品后,进入桂采云代理机构工作室指定机位,不得随意进出,不得相互串岗。

第四十四条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项目需进行投标产品演示、评审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场地预约时应说明,交易中心应提前做好相关服务准备。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清点、检查样品,不得夹带样品以外的其他资料、物品等。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样品取走,确因特殊情况下不能立即取走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须在隔日搬离。交易中心不代为保管样品,样品损坏、遗失等后果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如遇到质疑、投诉等情况需要调阅监控资料的,相关部门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人员应当自觉保持环境卫生,爱护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物,如造成设施设备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开标评标设施设备、监控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开标评标设施设备、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电力(网络)供应异常、非法网络攻击、硬件技术故障、系统软件故障等情况,使用人员或发现人员要及时向交易中心技术人员反映故障问题,技术人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按程序报告。交易中心现场服务工作人员要协同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

故障、异常等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技术人员要及时反馈,交易中心现场服务人员要及时通知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购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后按照行业规定确定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交易现场出现争吵喧闹、寻衅滋事等影响交易现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交易中心现场服务工作人员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协同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处置。

第五十条  交易现场各方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伤害,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交易中心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反映,交易中心现场服务工作人员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现场应急救助,情况危急的应及时拨打紧急医疗救助电话,组织送医就诊。意外情况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购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后按照行业规定确定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因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交易中心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按程序报告并通知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并协助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章 现场不规范行为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场内管理制度,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被视为现场不规范行为。

(一)预约场地使用时间与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

(二)专家抽取信息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导致专家评标短信通知到场日期与实际评标日期不一致,或专家到场情况与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不一致。

(三)未按要求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四)未按要求佩戴工作牌上岗或擅自将工作牌给他人使用,经提醒后仍不改正。

(五)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授权委托书等项目相关材料。

(六)未提前到达对应交易厅或未做好开标相关准备,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

(七)在交易厅、代理机构工作室等相互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经提醒后仍不改正。

(八)未提前预约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开标评标场所设施设备。

(九)在评标专家进场时,在专家通道等区域直接接触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攀谈、聊天。

(十)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开标现场管理混乱等情况。

(十一)不见面开标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选错监督人员,造成监督人员登录后看不到项目,开标无法正常进行,导致申请技术服务处理。

(十二)交通工程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填写进入第二信封评审的投标单位数量,导致所有投标单位都进入第二信封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三)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出现错误,导致评标过程中申请技术服务处理。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十五)其他影响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不规范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被视为现场不规范行为。

(一)未按要求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二)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情况达到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扣分情形。

(三)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无线耳机等)或香烟、打火机等禁止进入评标区的物品进入评标区。

(四)在评标区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随意逗留、闲聊、大声喧哗、吸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五)评标期间,在评标室内聚集闲聊、大声喧哗,或随意离开本人机位到他人机位串岗。

(六)评标期间,接受或向其他专家传递纸类物品。

(七)符合回避情形的,未在评标准备阶段主动回避,进入评标阶段后才申请回避。

(八)评标结束前,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及以上同时离开评标室。

(九)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十)将评标相关的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

(十一)评标环节,通用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打主观分,导致最终得分错误,需要申请技术服务退回重新打分。

(十二)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未认真核实,评标报告有误,需要申请技术服务退回流程重新编辑提交。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十四)其他影响评标活动的现场不规范行为。

第五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发现开标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规定及时提出警示、制止并处置。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开标评标现场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现场不规范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现场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确认后告知当事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交易中心按程序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抄报综合监管部门。

交易中心每季度汇总进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现场不规范行为情况,报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场内交易活动的见证人员,确认现场不规范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权谋私,否则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行为规范要求的,各交易主体应向交易中心法规监督科进行反映,由交易中心法规监督科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网上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实现了常态化开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服务工作,我们拟制定了《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不断规范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现场风险防控,促进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公平公正,助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九)《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

(十)《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53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

(十三)《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桂水建设〔2021〕19号)

(十四)《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3号)

(十五)《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贵政办发〔2020〕12号)

(十六)《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贵港子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细则(试行)》(贵政办发〔2023〕1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是开标现场管理,共9条,明确使用交易中心开标场地开标需要遵守的行为管理规定。

第三章是专家抽取和报到管理,共4条,明确在专家抽取、报到过程中的行为管理规定。

第四章是评标现场管理,共22条,包括:评标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参与评标过程中现场行为要求;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现场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现场需要遵守的相关行为规定等。

第五章是设施设备管理,共6条,包括:监控室、桂采云代理机构工作室的相关管理规定;交易厅、评标室、监控室等场所的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章是应急处置管理,共4条,规定了交易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措施,突发情况主要包括:出现电力(网络)供应异常、非法网络攻击、硬件技术故障、系统软件故障等情况;现场出现争吵喧闹、寻衅滋事等影响交易现场正常秩序情况;交易现场各方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伤害情况;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

第七章是现场不规范行为管理,共5条,明确了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不规范行为的情形,以及对现场不规范行为的管理措施。

第八章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负责解读的部门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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