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西艾制冷与广东澳森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总额法确认是否合规,报告期西艾制冷净利润较低的原因,与相关业务模式是否匹配?
1、详细说明西艾制冷与广东澳森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 年 1 月至 9 月,根据广东澳森与西艾制冷签订热交换器《外协加工合同》,由广东澳森按加工批次提供成套、合格的材料件,西艾制冷提供加工服务并收取加工费。公司为了尝试发展适合公司自身的业务模式及追求更高的回报,由西艾制冷与广东澳森签订《外协加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从 2021 年10 月开始,双方合作模式由原来的来料加工业务,转变为西艾制冷自行购买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经过生产后向广东澳森出售,价格由加工费、铜铝材料的价格以及合理的利润构成。因该模式公司需采购大量铜管,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且需提前支付采购款,同时毛利率较低,影响公司整体的毛利率水平。经过 2022 年的尝试及分析,在综合考虑存货和资金成本的基础上, 2023 年 3 月开始,双方签订《外协加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转回由广东澳森提供材料件,西艾制冷提供加工服务并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模式。双方合作模式的转变具有合理性。
2、相关收入总额法确认是否合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另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之“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之“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中规定: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2021 年 11 月,西艾制冷与广东澳森签订《外协加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条款内容如下: “1、从 2021 年 10 月份开始,广东澳森和西艾制冷双方由原来的纯来料加工业务,改为西艾制冷自行购买主要材料的加工业务,其中铜、铝两种主要原材料由西艾制冷采购,采购数量根据双方的销售订单数量确定; 2、每笔具体业务的价格由原来的加工费加上铜、铝材料的价格及合理的利润构成;
3、原由西艾制冷支付的 148 万元保证金由广东澳森退还至西艾制冷。
根据补充协议内容可知,西艾制冷独立从第三方自行购买加工使用的原材料,对原材料取得了控制权,即西艾制冷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西艾制冷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且除了承担向广东澳森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外,在转让商品前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其有权自主决定所转让商品的价格,即由加工费加上铜、铝材料的价格及合理的利润构成。
综上所述,公司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改变广东澳森合作模式虚增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