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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搭建后院理所当然?小心为违法搭建“背锅”

转自:上观新闻

一楼居民普遍误认为天井是自家的产权范围,可以随意搭建、封顶,导致不少沿街商铺“理所当然”认为一楼后院可以搭建封顶,划归为自家商铺实际使用范围。但其实,不管小区内还是沿街商铺,擅自搭建、封顶都涉嫌违法搭建。

近日,有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称沈阳路某号沿街商铺存在后院内擅自搭建的现象。对此,杨浦区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当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现场勘查,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位于沈阳路某号某店的店内南侧,长约6.8米、宽约5.5米、高约2.52米,面积约为37.29平方米。材质为泡沫板结构,内部用木板覆盖,已形成封闭空间,店内摆放桌椅若干,用于顾客就餐使用

经对店长吴某某询问表示,其于2024年12月底接手商铺,接手前该处违法建筑物就已存在,原本是框架结构,其在接手后进行了重新装修。该店之前是药店,负责人联系方式不详。因该店主是具体承租人且也是使用人,故执法队员与店主积极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确指出违法建筑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责令该沿街商铺的具体使用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经过执法队员的耐心普法,店主从安全角度考虑,本着对进店的客户负责的态度,承诺会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复查时,该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后院已恢复原貌

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沿街商铺租赁买卖时也需要和住宅房屋买卖时一样,除正常的合同签署流程外,还需要实地考察、勘查,核实该处店铺有无违法搭建的情况,警惕变成“违法行为具体承接人”。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文字 | 成佳佳

图片 | 成佳佳

编辑 | 奚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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