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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未就罚息利率上浮告知借款人,不生效

转自:南京晨报

这起消费者向银行申领个人信用贷款,因逾期还款被银行起诉要求罚息按照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案,存在银行未采取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基础利率为15.39%/年,而非借款凭证上载明的放款利率12.24%/年。对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认定银行应当就利率标准问题以合理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做出明确的提示或者说明,否则该内容对金融消费者不发生效力。该案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规范放贷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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