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倩)3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楼上住户厨房改厕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点名”。该案聚焦民生关切,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该案判令恢复原状,彰显权利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该案中,张先生发现家里漏水,上楼查看时发现楼上的房屋经改造后,本是厨房的部分面积变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这样的改动,让张先生一家觉得难以接受。因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楼上住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布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鉴于卫生间和厨房的特殊功能,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并且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法院据此认定,楼上房主改动房屋结构后让卫生间部分区域对着楼下厨房的行为属于违规。楼上房屋的改造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且有违善良风俗。
最终北京三中院判决高先生须将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至原状。
法官夏莉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作为邻居本着友善的态度处理邻里间的纠纷,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鉴于卫生间和厨房的特殊功能,所以住宅设计规范才以强制条款的形式对卫生间和厨房的布置位置作出了规定。涉案房屋客观上形成了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情形,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