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问:企业在对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开展自查时,特殊情形产品的安全评估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附件1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自查要点的规定,特殊情形产品的安全评估包括气雾剂型化妆品的安全评估、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
问:气雾剂型化妆品的安全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由于推进剂一般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含推进剂的气雾剂型产品实际使用时,仅有微量的推进剂残留人体表面,因此,除推进剂外的配方原料在人体的暴露量为除去推进剂后的原料浓度,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100%计)中各组分的浓度;而推进剂可单独评估或按照其在配方中的使用浓度进行评估。另外,对存在吸入毒性风险的推进剂还需对其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
问: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对混合后的原料含量进行评估。当产品实际使用时可能存在多种使用配比的情况时,还应对每种配比情况下原料的实际使用量进行评估。同时,应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产品的试验研究数据,对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问: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产品的安全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明确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发挥作用的机理,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安全性。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配合仪器使用的产品,如果仪器影响透皮吸收,评估时需要对原料的皮肤吸收率进行调整,一般应选用更为保守的经皮吸收率。
问: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儿童化妆品评估时,应明确产品配方设计的原则,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应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具体评估原则应符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问:儿童化妆品对着色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香精香料和贴、膜类载体的安全评估有何要求?
答:(1)对着色剂的评估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7.2.2.2的要求,使用4种以上(含4种)着色剂时,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2)对防腐剂的评估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7.2.2.3的要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限量时(90%以上),或者使用5种以上(含5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防腐剂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供配方优化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提供最终配方的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3)对表面活性剂的评估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7.2.2.4的要求,应当在安全优先、功效必需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表面活性剂,不建议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原料。若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时,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4)对香精香料的评估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7.2.3的要求,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如果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详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附表),原则上应当对产品中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进行计算,若其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
(5)对贴、膜类载体材料的评估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7.2.6的要求,应当对贴、膜类载体材料的稳定性(是否降解、是否产生风险物质、风险物质是否迁移至内容物中等)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问:儿童化妆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何要求?
答: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6.2的要求,儿童化妆品的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或者微刺激性,仅当试验结果为无刺激性时,可以宣称无泪配方;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性试验结论应当为无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光毒性。
问:对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苯有何要求?
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新增对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注(3),自发布之日,即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化妆品原料中可能会带入“苯”的原料以卡波姆最为常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该类原料时,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规格进行换算,确认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
(来源:北京市药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