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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处罚通报

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案例一

新城区天趣培训中心因收费不规范,未按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新城区联合检查组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97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莲湖区星火路87号金辉天鹅湾11号楼1单元203室西安莲湖玛玛洛可教育培训学校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邵某,身份证号码:610221********5613,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红专南路学诚广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袁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2********0027,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长庆未央湖花园小区东区高层11号楼1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朱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25********221×,以个人名义在鄠邑区秦户小区3号楼6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鄠邑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付某,身份证号码:610125********2824,以个人名义在鄠邑区连丰新村西二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鄠邑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24********0611,以个人名义在在周至县和平南路水街东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周至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教育局

2025年3月13日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编辑:薛海龙|审核:贾思源 沈璐

出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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