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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包装上的执行标准“穿越”了,暴露商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法院:违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消费者

转自:扬子晚报

随着清明的临近,茶叶消费市场开始热起来,但消费者也需要多个“心眼”。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份茶饼,发现其生产日期严重不符,且连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都没有,品茶后更感觉茶味不对,于是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最终,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案涉茶饼

执行标准“早产”泄露天机

茶饼生产日期是虚假标注的

2023年7月初的一天,市民李先生在无锡市滨湖区一家名为“羽量茶庄”(化名)的茶叶店,购买了一份售价400元的白毫银针(茶饼)。但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于是翻看外包装,发现该茶饼连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都没有。

又仔细看,李先生发现该产品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根据规定,茶饼属于紧压型白茶,经过二次加工,属于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相关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自己买到的这份茶饼产品显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识GB7718-2011的规定。

更为离奇的是,这份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很有“猫腻”。案涉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生产日期是2010年4月8日,但实际上该标准的发布日期是2015年7月3日,实施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也就是说,这个标注的生产日期远早于其标注的执行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说到底,也就是生产日期“穿越”了。

为此李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之后又向当地法院起诉。李先生认为,茶庄销售茶饼的生产日期严重不符,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茶庄进行10倍赔偿。

案涉茶饼

“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支持消费者十倍索赔

审理中,被告方的茶庄则声称,其销售的茶饼属于“农产品”,因此无法提供商标和厂家许可证。同时认为,李先生系职业打假人,因此仅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

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发现茶饼问题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后者对茶庄进行了行政处罚。在2024年9月26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退货退款。而相关的照片、支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对前述情况都能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中,案涉茶饼外包装上的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系国家质监局于2016年实施的“紧压白茶”的执行标准,故可以认定案涉茶饼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次,案涉茶饼系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于预包装食品安全标示的要求。再次,茶庄作为经营者不能证明其所售茶饼的合法进货来源和依法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茶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茶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对于茶庄所称李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茶庄十倍赔偿李先生。

据悉,该案判决已生效,且茶庄方面已完成了赔偿。

茶叶“安全”有保障

消费者也可“以貌取人”来辨优劣

眼下,茶叶销售逐渐进入旺季,特别是“明前茶”等产品备受追捧。不过,无论是“明前茶”还是普通茶叶的挑选,消费者还是要檫亮眼睛。

江苏省茶叶研究所所长徐德良受访时称,该案中涉及的标准主要是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食品包装等方面。而就茶叶产品本身的“安全性”来说,国家聚焦的是茶叶的“卫生指标”这一标准,主要涉及茶叶中的污染物、农药残留、微生物限量等方面的规定,这当中也会涉及到产品包装的标注等问题。但有关茶叶的“安全标准”问题,与案件的判决相较,是一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茶叶卫生指标标准,旨在确保茶叶的安全性和质量,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徐德良称,实际上,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的标准相当严格,一般来说,市场上的茶叶在“卫生指标”方面都不大可能有问题。就消费者来说,也只能通过生产日期等标识来辨别茶叶的“好坏”,这当中,有一些易操作的方法。

具体而言,茶叶好坏可以关注其“色、香、味”,观察有无“异味、霉变、杂质”等。对消费者来说,可以先看茶叶的色,再闻茶香,品茶味,好的茶叶必然是色绿、味正,泡了有茶香气,“就绿茶来说,可以泡一点,观察茶叶色泽是否清亮,茶汤是否浑浊,再迅速闻闻茶味是否有陈、霉的问题,都没问题,可以品饮!”这一方法,特别适用于“明前茶”的判断。

徐德良还特别告诉记者,“明前茶”是生产时间上的一个概念,属于市场行为,而就产品国家标准方面,一般只区分茶叶的等级,比如特级、一级茶等,茶叶好不好,除了生产环节做卫生安全的保障,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品味,来作出自己的判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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