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跳江救人获减刑#】“没想到,法律没有放弃我们犯错的人,做了好事也有‘奖励’。”社区矫正对象幸某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见义勇为,有了回报。2024年,幸某跳入赣江救起落水老人。江西省万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幸某行为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同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社区矫正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同年6月,法院裁定对幸某减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该案反映出法律监督机关该奖则奖,当罚则罚,坚守“法度”的定力。(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