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事项进行明确。
一、适用范围
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本通知执行。上述机构应具备独立计费条件。
二、具体标准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一)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低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用水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或合表水价相关政策;
(三)用气(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居民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
以上价格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三、申请流程
托育机构主动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备案证明等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办事指引、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高效落实。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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