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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转自:人民论坛

【摘要】近年来,我国通过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框架、健全海外市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打造全流程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覆盖投资前中后期的“护航链”。然而,复杂国际环境下企业“走出去”仍面临外资安全审查收紧、部分地区安全风险较高等多重考验。对此,可以从双多边投保协定、跨境税收争议解决、创新利益相关方合作、多层级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等方面不断完善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机制,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行稳致远。

【关键词】中国企业“走出去” 海外经济利益 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主要指企业依法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方式,在我国主权范围以外直接或者间接拥有的具备正当性、受国际法及相关国际规则保障的财产权益,以及依法依规享用和处置这些财产收益的自主权利,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酬金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同收益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紧紧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构建包容、开放、合作的政策体系,对外投资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是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取消对一般性境外投资的核准要求,备案项目占大多数,建立重点行业“正面清单”,加强战略性领域投资引导;二是出台《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标准化流程,制定重点国别合规指引;三是完善配套司法解释体系,有关部门发布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指南、典型案例等,逐步完善关于跨境投资纠纷解决的制度。

海外市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投资规则是影响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保障的重要因素。我国积极商签和升级双边投资协定体系,已与上百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推进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创新,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约定各成员对非服务业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作出高质量承诺,清单之外不得新增限制,同时加强了投资保护水平。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推动与挪威的自贸协定谈判,深化同韩国、新加坡等国的自贸协定升级进程,并积极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建设,这将有利于持续完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全流程服务保护能力持续提升。完善领事保护体系,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构建风险预警平台,“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覆盖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指南,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全面介绍了投资合作目的国(地区)的基本情况、经济形势、政策法规、投资机遇和风险等内容,并就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必要的提示和建议。发展专业服务机构网络,鼓励发展培育涉外律所分支机构,创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

我国企业“走出去”仍面临风险挑战

一是欧美外资安全审查收紧。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强化外资准入审查,中资企业面临的投资壁垒日益凸显。一方面,审查案件数居高不下。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对中资企业的审查呈现常态化趋势,审查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在产业投资领域,美国对我国技术防范持续升级,对中资企业赴美并购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准入审查机制呈现系统性趋严特征。同时,审查范围持续扩大、力度持续提升。在审查力度上,202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外国投资审查草案,旨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更加严格和统一的审查制度。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1月颁布了两项新规定,以全面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并在后续更新中强化了多项审查措施。在程序方面,其确立了强制性申报制度,并大幅增加罚款金额。在审查深度上,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采用穿透性审查原则,多层股权架构已无法隐蔽实际投资者身份。在审查范围上,根据特朗普政府签署的13936号行政命令“关于香港正常化的总统行政命令”,对来自内地和香港的收购资本不再作区分。

二是安全风险居高不下。当前,中资企业海外安全风险呈现新的特征:风险区域集中化、目标选择精准化、袭击动机复杂化、作案手段多样化,且安全风险与资源竞争、大国博弈、地区冲突深度交织。在地域分布上,针对中资企业的袭击事件,相对集中在资源富集地区、地缘政治敏感区、社会治理薄弱区、极端主义活跃区。在目标选择上,“高价值低防护”设施遇袭可能性大。近年来,矿区营地、偏远基建项目、运输车队等成为攻击目标首选。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各国对钴、锂等矿产资源需求大幅增加,这一趋势与地缘政治博弈相互叠加,导致资源富集地区安全形势日趋复杂。

三是各类征收纠纷案件频发。近年来,一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战略性资源的控制,少数国家甚至通过修改法律或政策,将对外国企业的征收等行为“合法化”,使外国投资者处于被动地位。此外,一些西方国家挑起的经贸阵营化客观上为不合理征收提供了支撑与助力,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国内司法优先的主张也对双多边投资保护制度的效力形成了冲击。近年来,美欧等西方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组建“关键矿产联盟”等方式向关键矿产国施压,要求其减少对中资企业的依赖,部分国家受此影响,借机以所谓的“国家安全”为由排挤中资企业。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明确排斥中资新能源供应链,鼓励第三国效仿。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征收行为“合法化”,规避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赔偿义务,中资企业往往陷入被动。一些国家推动“去国际化争端解决机制”,通过退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限制相关仲裁条款适用性,甚至拒绝执行裁决等手段拒绝履行多边义务,导致中资企业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四是海外税务风险持续上升。一是数字服务税扩大化。印度、印尼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加速推行数字服务税,以“用户数据创造价值”为由,针对中资电商、社交平台(如Shein、Temu)征收额外税款,强化对跨境数字企业的征税,争议集中在征税基数等方面。二是资源国“财政紧缩”加码。一些资源出口国为缓解债务压力,提高矿业税、暴利税,甚至单方面修改合同,导致中资能源企业税务成本激增。三是转移定价审查升级。近年来,一些国家利用大数据追踪关联交易,对中资企业发起诸多不合理的税务调查与指控。四是相互协商程序不能完全解决争端。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均包含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以解决争议,但是税收中出现的纳税人举证难等问题,并未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

进一步完善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机制的对策

分类修订双多边投保协定机制。对中国资金单向流出量较大的国别,可以将协定中原有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升级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加强对投资及收益转移的保护力度;突出并细化有关间接征收及补偿的规定;接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管辖权。对一些同中国双向资本流动较为均衡的国别,可以在投资定义中将间接投资涵盖在内,并包括知识产权、债权投资、合同权利等投资形式;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概念,签订包含“例外”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细化征收及补偿条款,对阻止资产转移情形作出规定;引入有限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些发达经济体,在环境保护和劳工保障等条款中确定合理承诺水平,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及其例外的相关概念,积极推进建立全面、高标准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积极推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修订,力求将数字资产、绿色债券等新兴领域纳入承保范围。探索推进国内制定《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法》专项立法。

持续健全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加快在新协定商签和现有协定修订过程中,优先考虑纳入该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条款,再根据双方出要价情况,有选择性地纳入一些其他条款。优化税收协商机制,针对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具体情况,对协商条款进行修订和细分,如明确协调时间表和协商进程、协商结果公开等。引导“走出去”企业根据投资目的国营商环境变化,结合企业情况,选择适用的税务管理模式,在目标市场合法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科学搭建应对欧美安全审查的机制。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寻求规则统一,加紧与一些发达经济体商签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协定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在给予外国投资者相近待遇的同时,确保对方给予我国投资者同等待遇。在多边层面推动诸边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在规则中对国家安全审查作出明确规定,防止欧美等国家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加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力度,用好反制手段,要求对方国家给予我国同等待遇。可参考“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积极推进一些对外阻断法的出台,形成制衡力量。做好海外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消除对我国投资的误解和无理质疑,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营造良好氛围。

完善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的机制。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认知差异”成本,提升企业在不同国别环境下的适应和发展能力,是保障企业海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在内部治理方面,引导企业加强打击腐败与洗钱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推进透明度建设等。在跨文化经营方面,引导企业注重考虑和平衡包括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周边社区、原住民群体、当地社会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多方主体诉求。在就业和劳动权利方面,引导企业积极关注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等有影响力的标准和原则,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风险规避能力。

创新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第三方合作,着力将我国优势产能、发达国家关键技术、第三国发展需求相结合,实现“三方共赢”,提升产能合作的水平和层次。鼓励和一些西方企业合作提升抗风险能力,鼓励与国际组织、海外商业委员会及协会开展合作,加强与媒体、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交流,持续拓宽合作网络,实现投入(例如时间、资源和人力)和产出(例如分担风险、共创机遇)的合理平衡,形成兼顾商业利益驱动和以人为本价值驱动的海外可持续发展模型。

构建多层级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一方面,搭建“三位一体”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层面,相关部门可面向社会发布《国别风险评级年报》,细化政治稳定性、汇率波动、主权信用等指标;行业层面,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海外工程承包风险数据库”,供有关企业使用;企业层面,鼓励央企及海外营收较大的民企设立首席风险官(CRO),接入统一预警平台。另一方面,优化应急响应机制。强化驻外使领馆协调撤资、资产保全等紧急处置权功能,鼓励与有实力的安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建立人员撤离、信息传送等标准化流程。创新风险对冲工具,推动有关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覆盖投资目的国政策突变、货币支付障碍等风险,试点“风险共担债券”,允许企业将特定国别风险打包证券化,面向全球投资者发行。培育专业化服务力量与智库网络,形成“涉外法律—国际经贸—产业领域”跨行业服务联合体。

(作者分别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区域总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责编/靳佳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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