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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 姚国文: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 五大方面与预期落差明显

  3月14日,Hehson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在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路径探索”主旨演讲中,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姚国文分享了关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深刻见解。

  姚国文表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证券市场就越健全,投资者就越有信心,证券市场发展得就越好。但是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我们的预期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为长期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缺失、重大性标准的不合理认定、单一揭露日的弊端、会计差错更正与虚假陈述的混淆、诉讼时效的不合理起算点。

  姚国文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索赔条件要求投资者的买入和卖出交易都必须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这使得大量在实施日前买入并长期持有的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他强调,无论是买入还是持有,投资者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信赖和对其未来发展的看好而做出的决策,最终都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因此,他建议将实施日前买入并持有的投资者纳入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保护范围。

  姚国文进一步指出,在部分重大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仅以揭露日后股票价格和成交量的变化来判断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而忽略了侵权事实本身的严重性。姚国文举例说,某上市公司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虽被证监会处罚,但因股票交易价格和成交量未明显变化,法院最终认定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他建议,应将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回归到虚假陈述行为本身,而非仅依赖短期的市场反应。

  另外,关于单一揭露日的弊端,姚国文指出,单一揭露日的认定方式无法适应虚假陈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某上市公司连续多年造假,逐步公开前一年的造假情况,或者某公司分批次更正造假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仅以首次揭露的时间作为揭露日,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因首次揭露时造假情况不严重而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他建议,对于分批次揭露的虚假陈述案件,应分别认定揭露日,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会计差错更正与虚假陈述的混淆方面,姚国文指出,在大量财务造假案件中,上市公司常以会计差错更正的方式逐步揭露造假事实,法院也多以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作为揭露日。然而,会计差错并不等同于虚假陈述,投资者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姚国文建议,应以立案调查日或更正行为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日期作为揭露日,以避免投资者因会计差错更正日的认定而无法获得赔偿。

  在诉讼时效问题方面,姚国文指出,目前,揭露日被用作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如何认定揭露日一直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这导致部分案件在判决生效前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甚至出现类案尚未判决而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情况。姚国文建议,应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修改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被法院、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定为违法违规之日。这不仅能避免投资者因担心诉讼时效过期而盲目起诉,还能减轻法院的审案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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