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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2024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秦雪丽 烟台报道

通讯员 孙洪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该局公布了2024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枣花馒头添加甜蜜素 高新区一面食店被查处

  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烟台高新区某面食店自制枣花馒头和自制发面饼进行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加工枣花馒头和发面饼过程中加入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根据GB2760-201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产品标签 蓬莱一酒厂被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对辖区内某酒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生产线上工人正在贴标的红葡萄酒食品,标签标注“原产国:法国”“进口商:广州市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将从法国进口的葡萄原酒,在其生产车间中进行灌装、贴标、封装至最终产品,涉案食品生产者仍为当事人,标签信息为虚假内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销售添加违禁物的产品 一药房被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23年11月17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雪域藏宝”产品存疑,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许可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

  经检验,该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非法添加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栖霞市某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据了解,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

回收“辣子鸡”剩余辣椒再做菜 招远一餐饮店被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来电称,某餐饮店将顾客食用后的辣椒回收后再次使用加工菜品。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到招远市某川菜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微波炉下方塑料盒装有混有杂物的回收辣椒,厨房绞肉机有辣椒残留,操作台上和仓储间也有辣椒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回收顾客食用“辣子鸡”菜品剩余的干辣椒,经“12型电动绞肉机”研磨成辣椒泥,研磨后的辣椒泥用于本店“水煮肉片”菜品制售。

  餐饮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涉嫌虚标,号称“低脂”不低脂 莱阳一食品公司两度被查

  2024年9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内发现其生产的31箱冻干棉花糖(彩虹版)(20g*60袋/箱)、30箱冻干棉花糖(白雪版)(20g*60袋/箱)、11箱一整颗草莓冰糖葫芦(30g*60袋/箱)、10箱一整颗山药冰糖葫芦(30g*60袋/箱)4种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9/13,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4种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采购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和投料记录,生产日期涉嫌虚标。

  2024年10月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再次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店铺内在“黑松露菌菇脆”产品的页面广告内标注有“低脂”字样,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注为17.5克,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低脂的规定(低脂标准是:每100克含量中的脂肪含量小于等于3克)。上述页面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嫌功能性虚假宣传 莱州一海参店被处罚

  2023年11月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举报人反映购买的海参宣传有增强体质,调整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改善睡眠提高记忆力,抗疲劳,抗肿瘤抗辐射,调节血脂血糖,改善骨质疏松,促进生长发育,美容养颜等功效。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到达莱州市某海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及支付凭证,经营者承认购买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查,海参虚假宣传单页是其在进货包装盒内附带的。针对海参店销售海参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4年3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购进的马铃薯农残超标 一供餐单位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

  2024年5月27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某当事人购进的马铃薯经过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自青岛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马铃薯用于制作菜品。另查,当事人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既能让当事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更能对当事人以及整个餐饮行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自检自查,对规范餐饮服务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篡改虚标泡面生产日期 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4年3月1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海阳市某商店和某超市经营的今麦郎“一桶半”香牛肉面,生产日期被商家篡改。当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店和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商店经营涉案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均系本案当事人所供应。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该场所经营有篡改生产日期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66桶,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扣押。

  经查,2023年11月、12月,当事人将其供货商店和超市快临期的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收回,用酒精把桶底原生产日期擦拭掉,然后将桶装方便面封膜,打上新生产日期,共篡改150桶,以每桶3.3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84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海阳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桶装今麦郎方便面66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食品公司被责令召回问题产品并受处罚

  2023年11月、12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接到多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8-24)、鱿鱼仔(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08-24)、鱿鱼丝(生产日期:2023-10-0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实施召回,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鲅鱼馅配料表标注不符合规定 一食品公司被投诉举报

  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投诉举报信,举报人均称,其购买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鲅鱼馅配料表标注“食用油”,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经执法人员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等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查看涉举报批次鲅鱼馅的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及对企业负责人的询问调查发现,其使用的原料油实为植物油。食用油是一种统称,是指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的动物或植物油脂,但两种油脂之间的营养成分、维生素种类及含量相差甚远。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配料表中标注食用油不能够真实表示出食品的真实属性,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影响食品安全。

  该案例警示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配料表,不得虚假标注、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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