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廪实,天下安。种子作为重要的农资,是粮食安全的基础。检察人员在办理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坚持“三个善于”,攻克网络直播犯罪取证难、定性争议大等难题,实现全链条打击与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农资安全保障提供了司法支持。
精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的罪名认定涉及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法与行政法规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
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根据种子法第31条第4款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紫苏种子作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其生产经营无须办理许可证,且《广东省评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2022年度)目录》未将其纳入限制经营范围。因此,涉案行为未违反“专营专卖”或“限制经营”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决司法实践中因鉴定难而导致行为难以认定的问题。刑法第147条要求“生产遭受较大或者重大损失”与使用伪劣种子存在因果关系,一般需通过鉴定确认因种子质量导致的损害后果。然而,本案面临双重鉴定难题:一是经全方面了解,可鉴定药用紫苏种子的机构屈指可数,涉案种子为食用品种且包装不符合保存条件,无法进行种子质量鉴定;二是受害农户分布多省,气候差异大,田间试验难以统一标准,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未机械依赖鉴定意见,而是结合种子法第48条关于无标签即假种子的规定,将标签缺失解释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核心标志,从而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合理性。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无法成立但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可适用刑法第140条规定。本案中,无标签紫苏种子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低价收购非种用紫苏籽冒充种子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实质;经营者明知种子需从正规渠道采购并标注标签,却故意规避监管。
积极履职:“三个善于”的实践例证
“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司法实践逻辑,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善于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穿透产业链治理乱象。遵循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办案路径,穿透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一是引导取证夯实案件基础。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在审查逮捕阶段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引导侦查机关针对利用直播引流、虚假宣传、出售伪劣种子的犯罪链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积极追诉漏罪漏犯。针对直播、短视频删除快、即时直播没有视频留存等取证难点,建议综合运用录屏、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追查种子来源,调取相关人员微信交易流水,进一步查明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固定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二是准确查明法律事实。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某、张某等通过网络直播,面向全国消费者销售紫苏种子,夸大宣传涉案紫苏种子的药用和经济价值,吸引全国各地农户和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或者到当地实地考察,通过展示苗圃和规模,向消费者作出回收成品紫苏的承诺,吸引消费者线下购买,签订托管种植或者合作种植良种紫苏协议。但实质上,销售者没有种子销售资质,种子没有包装、封面标签、产品说明等,所售种子没有正规来源,导致农业生产者、消费者遭受损失,实质法律关系属于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购进无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直接销售或者培育紫苏种苗再销售,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善于贯彻法治精神,依法追诉农资售假行为。打击涉农资犯罪案件,需要全面掌握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灵活运用具体法律条文贯彻法治精神。本案销售无标签的伪劣紫苏种子,销售金额逾20万元,吸引了几百名农户投资种植,因种子原因导致未能按预期采集叶、种子等,给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是,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刑法对于伪劣种子界定标准有交叉规定,单独割裂来看,无法准确领悟具体法条中的法治精神,需要整体解释。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抽象危险犯理论,将未经审定的种子流入市场视为对农业生产秩序的抽象危险,将无标签种子解释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粮食安全双重法益的侵害具有合理性。
善于统筹法理情,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一是对涉案主体给予差异化处理。对于主犯依法从严,对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夏某、程某,以及销售网络主播张某依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参与分装的人员从宽处理,依法不批准逮捕,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给被害人,对于直播宣传吸引购买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推广”紫苏种子100元可分成40元,是非法所得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对被害人的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防止被告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农业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源头治理,推动网络销售农资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制发两份检察建议,就案件中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建议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并跟进持续监督,实现由“办理”到“办复”。
(作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