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5日讯(见习记者 瞿文君 记者 李孟河)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通过梳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案例,整理出10个湘西州2024年消费维权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典型案例,快来看看有哪些常见“消费陷阱”。
案例一:9.9元刮痧理疗致轻微烧伤,商家赔付700元
田女士2023年12月26日在吉首市乾州某养生馆参与了一项促销活动,以9.9元的价格体验了拔火罐刮痧理疗项目。然而由于技师操作失误,田女士皮肤被轻微烧伤。事后,田女士与养生馆老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且老板态度强硬,双方陷入僵局,田女士致电12315寻求帮助。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养生馆老板当面答应给予田女士700元作为赔偿款。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及服务,在因消费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依法获得赔偿。
案例二:诱导购买黄金戒指遭拒退
2024年2月12日,涂女士向12315平台投诉称,其与妹妹在保靖县某珠宝店购买黄金戒指时,被店员诱导和故意隐瞒套路后购买了两枚一口价的黄金戒指,共计2387元。进店后涂女士明确表示要购买按克计价的黄金戒指,但店员一直推荐一口价产品,且未告知克重。店员承诺一口价黄金可在后续购买中按原价抵用,但付款后又改口称换购克重产品需额外支付人工费。涂女士提出退货或更换,店员以“已付款不予退换”为由拒绝,且拒绝提供现场称重、开具发票。最终经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珠宝店老板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可要求经营者披露商品或服务的完整信息(如成分、性能、使用方法等);第二十条同步规定经营者须履行信息真实披露义务,禁止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咨询提供明确答复。
案例三:台球俱乐部换老板拒认会员费
2023年李女士在吉首乾州天虹购物中心某台球俱乐部充值了500元会员费,剩余380元未使用,2024年3月4日到店消费时被告知俱乐部已更换老板,之前充值的会员费不予承认。但李女士未收到任何通知,且门店名称、地址未变,李女士投诉要求恢复会员卡使用或退还剩余费用。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后,台球俱乐部新老板同意李女士可继续使用未消费完的会员费。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经营者采用预收款方式须按约定履约,否则应退款或继续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四:减肥无效承诺退款却遭拒
2024年1月,杨女士在吉首乾州某轻体减肥中心支付4580元减肥项目费用,商家承诺无效可全额退款。杨女士积极配合减肥师并购买推荐产品,但体重不减反增,便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却遭拒绝。杨女士认为商家失信,遂拨打12315求助,最终减肥中心同意退还3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确立,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不得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初一学生购买手机引纠纷
2024年3月18日,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肖女士现场投诉,称其上初一的女儿1月13日在某手机店消费5699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肖女士发现后与店家协商退货未果。经调查,肖女士女儿12岁,为未成年人,商家在出售手机时未查验她是否成年,肖女士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经调解,因手机已激活,市场价约为4000元,部分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商家同意退还4850元,肖女士退回手机及配件。
【案例评析】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案例六:景区银器价格虚高,调解后退货退款
2024年3月30日,刘女士随旅游团在古丈县某苗寨景区消费4350元购买了一个银杯,事后发现银杯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商家前后说法不一,最初称杯内外均为999纯银,后改口杯内为金属,并夸大宣传银器可治疗风湿等病症。刘女士要求退货,但遭商家拒绝。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迅速调查,调解后商家同意办理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二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知商品/服务的完整真实信息,经营者则须主动披露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七:商家组织会议活动诱导老年人消费1.1万元
2024年8月12日上午,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溪分局接待了一群上门投诉的老年人,“同志,我们被诱骗买了好多无用的东西,商家不愿退货,麻烦你们帮我们追讨回来。”经调查,东安某兴服饰加工厂分厂通过发放积分卡、红包等形式,组织老年人群体参加会议活动,诱使老年人购买大量酒及阿胶等产品。经现场调解,商家同意为老人们办理退货退款,当场退还消费款共计1.1万元。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案例八:网购课程付款后被拉黑
2024年9月22日,曹先生通过微信扫码向永顺县首车镇某超市支付2880元购买短视频服务。超市老板随后将曹先生拉黑,未提供视频服务,曹先生感觉被骗,向12315平台投诉。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对店老板进行了批评教育,店老板将费用全部退还。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确立,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餐馆以生意差为由拒用未过期优惠券
夏先生在吉首乾州某羊肉馆购买了5张优惠券,花费39.9元,券上标明2025年3月1日过期。2024年10月,夏先生持券到店消费,老板以“最近生意不好”为由拒绝使用优惠券。夏先生认为,尽管金额不大,但商家的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于是向12315平台投诉。经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商家退还夏先生39.9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不得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十:万元美容无效,商家拉黑顾客
2024年9月10日,梁女士在泸溪县某美容店花费9800元进行面部激光祛斑项目。商家承诺2个月内皮肤会变白变嫩,但2个月后梁女士发现面部皮肤毫无变化。梁女士认为商家夸大宣传,联系商家时电话被拉黑,遂拨打12315维权。最终美容店老板同意退还梁女士6000元,梁女士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需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