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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秒杀“假折扣”、6·18“假免单”…… 警惕“优惠价”背后的这些骗局

团购秒杀、免单拼手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一些花样繁多的优惠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然而,在热闹的购物狂欢中,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原价、夸大折扣、设置“限时秒杀”倒计时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3月14日至15日,江苏多地法院通报的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揭示了一些“假促销”背后暗藏的骗局套路。

团购标22元线下仅卖9元,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团App特价优惠团购中下单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单页面显示零售价为22.00元,减去限时秒杀优惠,最终以8.14元结算。第二天下午,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发现小吃店门市价生煎包定价为9元/4只。据此小胡认为,线上宣传的折扣信息与门店实际售卖价格严重不符,其购买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价格子虚乌有,因此认为小吃店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小吃店辩称,网络平台的价格系美团平台制定的优惠打折信息与其无关,所以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小胡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在某团App上架秒杀活动,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被比较价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同时,A小吃店自经营以来,从未以22元的价格销售过4只生煎包,故该小吃店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标示的原价为虚假价格。据此,市场监管局认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小胡诉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还8.14元并赔偿500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小吃店在线上平台虚构原价22元,再标注活动到手价8.15元,系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本案三倍价款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A小吃店应向小胡赔偿500元。后经调解,双方就上述赔偿达成了和解。

网络团购中,商家往往以打折、减价的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交易。但以虚构原价再折价、减价的方式促销商品,实际为虚假折价、减价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该案例中,A小吃店虚构从未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原价后,再通过“限时秒杀”活动标注大幅优惠后的低价,利用消费者对折扣的信任心理促成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需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小胡实际支付的金额按三倍计算不足500元,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旨在遏制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故应按照500元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标明商品价格信息,不得以虚假促销手段诱导消费者;消费者在参与团购秒杀等促销活动时,应当多比较、细甄别,警惕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陷阱,避免冲动消费。

“免单”抢购抢个寂寞,商家虚假促销三倍赔偿

2022年6月,唐某看到某家具公司旗下网店的“6.18抢免单福袋”活动,事先咨询商家确认了15日20:00前5名下单付款享免单优惠,金额上限20000元,所有商品均参与活动。活动当天,唐某以20:00:01的“神速”下单购买家具,并于20:00:14付款15407.50元,同时告知商家因家中装修要迟延发货。事后唐某向商家询问免单名单,商家一直不公布,其间还回复免单规则为随机5名,唐某随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对涉案店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涉案店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实际上无该活动计划和方案,且未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目前唐某的该笔订单仍显示为“正在出库”状态。唐某诉至法院主张欺诈三倍赔偿。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家具公司宣传“抢免单福袋”有奖销售活动吸引消费者下单付款,但未对该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某家具公司系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唐某主张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当今社会,网购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消费习惯,“双十一”“6.18”更是引发了消费狂欢浪潮。然而,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假打折、虚构免单等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该案例旨在警示商家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通过虚假手段吸引消费者下单获利不是长久之计,不但损害自身利益,还会触及法律底线。作为消费者,在参与各平台优惠促销活动时务必擦亮双眼、理性购物,认准正规平台、证照齐全、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的商家,切勿盲目相信“一折秒杀”“限时免单”等活动,下单前仔细辨别商品的来源、功能及价格波动,警惕网上欺诈与虚假宣传,如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团购卡券却找不到店铺核销,实际收款方要担责

钱某在某直播平台“YJ”直播间购买一张含20次私教课程的团购券,并在“YJ”线下门店核销该订单。后“YJ”关闭全市所有门店,不再提供服务。钱某起诉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审理中发现“YJ”主体复杂,存在使用多个主体经营的情况。经向某直播平台发函确认,案涉订单的实际结算商户为文体公司。

法院认为,文体公司作为实际收款方,与钱某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文体公司未能依约提供服务且关闭所有门店,负有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的法定义务。故判令解除钱某与文体公司间的服务合同,文体公司退还钱某全部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通过直播间购买团购卡券后在线下门店核销使用,已成为一种新兴、优惠且便捷的消费模式。当团购卡券存在多个核销主体时,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推诿和赔偿难获的困境。该案通过调取订单结算商户信息,精准锁定团购券的实际收款方,明确了实际责任主体。该案判决强化了电商平台对商家信息的实质审查与披露责任,通过责任主体的穿透式审查,有力打击了商家通过分散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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