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
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61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48个)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西藏自治区档案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西藏自治区电影局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拉萨海关
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个)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
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地震局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西藏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三)在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公布。
(五)凡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重新审核或备案。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