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时下,网购引发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虚构等消费欺诈类型不断更新,消费者应如何避免踩坑并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北京一中院法官揭秘网购消费欺诈四大套路,提醒广大消费者远离网购陷阱,正确维权。
某平台商家宣称商品材质为纯棉,实为化纤。这属于虚假宣传型欺诈,典型表现为虚构、夸大商品功能或效果。《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虚假广告,若经营者通过直播、图文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主张欺诈。
有消费者从一平台购买手机后发现耳机功能故障,维修过程中发现该手机经过非授权的改装或者拆卸。这是隐瞒缺陷型欺诈,经营者未全面、真实披露商品信息,故意隐瞒商品缺陷,以次充好。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故意隐瞒缺陷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主张消费欺诈诉至法院,可得到3倍赔偿。
还有消费者从网店购买知名白酒后,发现该店铺白酒销售资质是伪造的,且所购名酒为假冒商品。这属于伪造资质型欺诈,经营者伪造资质文件误导消费者。此时,消费者可主张假一赔三。
此外,还有消费者遇到价格虚构型欺诈,即大数据杀熟、价格明降暗涨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按承诺价格履行或主张赔偿。
法官提示,遭遇消费欺诈,消费者应准确识别,敢于维权。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应当注意的是,“退一赔三”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误导行为。若商家因疏忽(如发错货)或客观条件限制(如物流损坏)导致货不对板,但无主观欺诈故意,则属于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但无权要求3倍赔偿。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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