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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长护险立法应对人口老龄化

转自:法治日报

编者按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面对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亟须运用法治力量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活力,更好保障老有所养。不管是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还是以养老机器人为代表的养老科技和产业,都需要以制度保障供给,以规则引领发展。在此方面,我国有了哪些进展,未来应当如何推进?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予以探讨,敬请关注。   □ 谢冰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去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提出,加快建立长护险制度,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   老年人是长期失能风险的高发群体。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因老年人失能、失智而引发的护理服务需求,正在成为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重负,这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为此,我国自2016年起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长护险试点,目前已从局部试点迈入全面推进阶段。   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工具,长护险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首先,其保障范围较为宽泛。其以强制要求社会成员缴纳少量保费的方式,确保成员在产生护理需求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意味着,缺乏风险意识的年轻群体和因风险较高而被商业保险公司拒之门外的高龄群体,均被纳入保险范围并获得基本保障。其次,长护险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其要求不同收入群体缴纳不同费率的保费,但同时为所有参保群体提供平等的保障。这既能有效避免中低收入群体因护理费用陷入经济贫困,又能防止高收入群体独占市场上的护理服务资源。最后,长护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被保险人获得适当的服务为目标。其仅提供基本的护理服务保障,其余服务费用仍由个人或家庭承担。这有利于推动银发经济的发展,并助力基本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长护险制度建设应尽可能地充实护理服务资源。在护理服务市场尚不发达的背景下,应确立家庭、社区和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供给方式,并明确不同供给方式的给付次序,统筹协调各类护理服务资源。立法上,首先应确立居家护理优先原则。依托家庭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契合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老年人的心理和环境需求。长护险应优先支持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服务。当老年人无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具备护理能力时,可由正式护理服务者提供上门服务。依托社区提供护理服务具有互助互济和补充家庭护理的功能,应作为第二顺位的服务方式。机构护理服务居于补充和备位的地位。当护理需求无法通过家庭护理或社区护理获得有效满足时,长护险则为失能、失智老人入住养老护理机构或获得机构护理服务提供保险给付。   其次,应明确多元化的护理服务供给主体,将可以利用的护理资源最大限度地纳入制度供给范围,提高护理服务的可及性。社区、机构中的专业护理服务者,以及家庭成员、邻居亲友、社区志愿者等非正式护理者,均可以作为护理服务提供者,获得长护险的给付与支持。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可依托人工智能等手段,引入智能机器人等提供辅助性的护理服务,弥补护理人力资源的短缺。   同时,长护险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完善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机制、行为规范以及服务评价和动态责任等机制。同时,应完善长期护理服务监督机制,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立法者应赋予医疗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监督权与管理权,由这些部门对护理服务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和管理,并将情况对外公示。若护理服务者服务不达标,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或责令其整改等措施。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必须加快推进长护险制度建设,这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以需求为导向,以法治为后盾。一要明确医疗保障部门是负责长护险运行的机构,全方位负责长护险的资金筹集、支付与管理,并有权对受托提供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护理评估机构以及定点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管。二要以护理需求保障为核心,建立完善护理需求评估、保险给付以及服务监管等机制。三要尽快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统一的长护险制度,确立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框架,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长护险制度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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