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括农村外嫁女性在内的流出人口土地承包权益纠纷多有发生,应否保证、如何保证流出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一直备受关注。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并在1997年前后进行了第二轮承包工作,将承包期延长30年,确保了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稳定。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然而,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结婚、务工等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大。
土地无法随人动。面对人口流动带来的挑战,如何处理承包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相关权益切实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现实生活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流出人口不在集体内生活或工作为由,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时,将这部分人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这意味着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已经承包土地,因各种原因不在村集体所在地生活工作的,仍然拥有土地承包权。为了维护妇女权益,该法还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法律还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面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现实,我国为什么仍要保持承包期的稳定?政策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考量:保持土地承包期的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是能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提高农民经营耕地、保护耕地、种地种粮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征用的情形日益增多,未来类似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如何保证流动人口承包地权益,必须守牢法律底线。
增强法治观念。土地承包、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工作,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所谓的“传统”“习惯”等侵害农民的正当权益。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方面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另一方面,民约内容要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不能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政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完善维权渠道。针对农村土地问题,部分农民在法律认识上仍然存在不足,对自己的权利和维权方式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利益受损时只能“吃哑巴亏”。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宣讲,给农民讲清楚权利内容、维权途径。同时,对农民的起诉维权行为,司法部门可以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农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