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朱艳霞
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备受关注。
2021年1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AIC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标志着AIC股权投资试点启动。2024年9月,扩大AIC股权投资试点作为稳经济增长一揽子增量措施出台,此次《通知》进一步实现AIC扩容,并优化完善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险资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的三种方式:依法合规投资AIC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IC发行的债券、参股AIC。这一举措有利于发挥险资长期投资优势,拓宽股权投资试点资金来源,进一步丰富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对于AIC而言,险资参与无疑扩大了其资金来源。险资久期长,能够为AIC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险资在非标投资方面的经验有助于提升AIC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地方资本参与。
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通过“股债结合”方式,“险资出资+AIC专业化管理”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资本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优化融资结构。这不仅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还能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对于险资而言,可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民生证券研报认为,允许保险机构参股AIC,“险资出资+AIC专业化管理”有望逐步落地,险资作为长期资金,在政策持续鼓励和支持下,有望拓展投资渠道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险资股权投资弹性有望逐步打开。
加大对科创企业投资力度,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驱动力。自AIC股权投资试点实施以来,累计签约金额超3500亿元。未来,《通知》进一步落实和险资进入及有效利用,将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多耐心资本,AIC也将在支持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