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号
春分麦起身,一刻值千金。随着气温逐渐回暖,各地逐渐迎来了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而耕地是确保这一“国之大者”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护好耕地这个“命根子”,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202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
然而,在这片孕育丰收的土地上,仍存在一些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本该春播的农田却堆满钢筋水泥,绿油油的菜地上横亘着建筑废渣,土壤板结成块……
某村村民田某伙同他人在该村耕地上堆放渣土、建筑垃圾,占用农用地面积17.7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1.46亩。经认定,实际造成11.46亩表土层严重破坏,基本农田被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饭碗田”,耕地红线既是维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也是不容触碰的法律高压线。那么关于耕地知识,你了解多少呢?
耕地法律知识“三问三答”
问题一:能否将耕地擅自改作他用?
某村村民老张承包了5亩基本农田种植水稻,但近年来种粮收益不高,看邻村有人靠养殖龙虾致富,他动起了“转型”心思。老张在合法承包期内能否将5亩农田私自改造成水产养殖塘?
京小槌提示
不能!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因此,老张不能随便将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改为其他用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问题二:非法占用耕地会有什么后果?
村民王某为开办塑料加工厂,擅自占用村集体8亩基本农田,推平土地并浇筑水泥地基,村委会多次警告未果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耕地异常硬化。经调查,王某毁坏种植层且无法复耕,造成永久性耕地流失。王某将面临什么惩罚?
京小槌提示
对于上述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一是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可能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二是刑事责任:毁坏耕地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三是民事责任:如果是在承包土地期内作出了破坏耕地的行为,还可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造成损失,行为人还需依法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三:春耕生产期间发生土地纠纷怎么办?
某村村民李某与赵某因相邻耕地边界争议爆发冲突。李某称赵某翻土越界侵占了自家0.3亩承包地,赵某坚持自己没有越界,双方在田埂上对峙,险些动手。试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上述纠纷?
京小槌提示
春耕生产期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冷静协商,寻求调解。双方应第一时间冷静沟通,寻求共识;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二步:明确权属,收集证据。提供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文件;可借助村委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明确权属,收集土地分配、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
第三步:依法解决,维护权益。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法协商一致或达成调解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无法协商一致或达成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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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汪希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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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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