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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完善矿业权管理等制度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在酝酿,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财经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8日,《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亟需制定配套法规。自然资源部介绍,新《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权证分离”、油气探采合一、矿业用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改革思路和制度框架需要在配套法规中落实落细。新《矿产资源法》作出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等授权性规定,需要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此外,现行《矿产资源法》配套行政法规分别对应不同时期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未能实现很好地衔接,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整合,统一纳入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特定领域、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等矿产资源规划。

在矿业权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定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出让的矿业权区块进行核查,确保其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勘查开采禁止区域内。明确国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出台将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摄影/章轲

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设立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矿业权证书是矿业权人享有该矿业权的证明。探矿权人享有排他性勘查有关矿产资源、依法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依法使用土地等权利,并需要履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相关义务;采矿权人享有排他性开采有关矿产资源、获得并销售采出的矿产品、依法使用土地等权利,并需要履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修复等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对勘查开采管理、矿业用地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条例中,就矿区生态修复有哪些具体要求,这是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此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活动;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协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加强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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