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本报讯 3月15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国家层面的法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据国家林草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明确保护第一,突出科学保护、原地保护,全链条、全方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创造了法治条件;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全面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此外,坚持分级分类、合理利用、文化传承,推动古树名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我国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违反《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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