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王 越 杨文多 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再度前往石湖镇老岭村开展回访工作。此时,村民邰某某正悉心为两株红豆杉进行养护,全力为即将到来的春季生长周期做准备。 这片别具意义的“生态教育基地”,生动见证了检察机关在“原地管护+生态修复”创新实践方面的积极探索,不仅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更成功化解了濒危植物二次移栽所面临的生态风险难题。 回溯2018年至2022年期间,石湖镇老岭村村民邰某某受私利驱使,在明知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罔顾法律规定,先后两次非法采挖、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并擅自将其移栽至自家的庭院之中。 在案件侦破之时,两株野生红豆杉已在邰某某庭院中顺利成活。经调查得知,涉案的红豆杉原本皆生长于老岭山脉,这里是我国珍稀物种极为重要的栖息之地。由于红豆杉生长进程极为缓慢,且再生能力极其微弱,若采取强制追缴并回迁山林的举措,二次移栽极有可能致使植株死亡;而倘若不进行追缴,又难以充分彰显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量。面对这一棘手的难题,通化县检察院迅速行动,联合铁路运输法院、林业部门以及村委会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历经多方努力,最终创新性地探索出了“原地管护”这一全新举措。 最终,邰某某因自身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为有效破解生态保护与司法执行之间的矛盾,通化县检察院与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携手合作,共同制定了《原地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令邰某某切实履行对红豆杉的养护义务。与此同时,两院联合法院、林业部门以及村委会共同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定期对原地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诸如浇水、施肥、防寒等工作的开展进度进行回访核查。 “我每周都会认真记录红豆杉的生长日志,就如同悉心照顾自己的孩子一般。”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保宣传活动当中,以亲身经历为鲜活案例,带动当地村民自觉抵制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成功实现了从生态“破坏者”到“守护者”的深刻转变。通化县检察院也借此契机,联合法院、司法所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当地群众的环保守法意识。 “生态案件的办理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定罪量刑的层面,更应当致力于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司法办案过程中,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传递法治温度。”承办检察官介绍,通化县检察院目前正全力构建“刑事打击+替代性修复+社会治理”的三维办案模式,积极推动生态司法工作从单纯的“惩治”向全面的“修复”方向延伸拓展。 未来,通化县检察院还将持续探索更多契合本地地域特点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为筑牢通化县的生态屏障、守护绿水青山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