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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户区装视频监控,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高院

视频监控出现在与私人场所

紧密相连的住宅门口、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

极易引发邻里矛盾。

近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家庭入户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引发的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

27岁的小丽独自居住在某小区高层住宅楼,出于自身安全问题考虑,她在入户门上安装了某智能可视门铃(含摄像装置)。该门铃具有人体感应与人形识别技术,摄录范围为电梯井及其进入口,门前人员移动或停留将触发自动拍照录像并远程推送。小丽的邻居小强,房屋居中对向电梯,小强及家人出入须经过小丽门前。

入住两年以来,双方多次因为门铃发生矛盾,社区调处、报警均无果,2024年底,小强遂诉至法院,诉请小丽拆除智能门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双方隐私权、安保防卫权之间的冲突,遂作出以下判决理由:

01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对于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小强住宅到达电梯之间区域为其与外界连接的唯一通道,可以认定系私人空间的自然延伸,承载小强家庭内部活动线索、小强及家人出入行踪信息,小强家庭社会交往情况等,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依法受法律保护。

02

个人依法享有安保防卫权

小丽亦依法享有安保防卫权,但因其房屋所处特殊位置,应采取合理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他人隐私影响,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小丽安装的可视门铃具备人体跟踪、智能摄录等功能,超出日常安全观察需求,实现对特定对象取证目的,小丽所使用设备的可视范围覆盖了小强日常活动空间,并存在数据能力以及传播条件,构成对小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予以纠正。

03

双方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

本案纠纷实为双方多次冲突的延续,即便期间小强存在激愤之言,后续尚能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无证据证明构成现实紧迫危险,即小丽不能仅凭个人担忧而采取过度防御措施。

小丽提出部分遮蔽方案,鉴于设备所具功能及其安装位置,难以完全解决视角与数据管控问题,不能合理排除小强疑虑,故对小强的拆除请求,予以支持。小丽安保需求可以通过更换观察设备、调整安装位置或协商安装公共监控等方式解决。小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受精神伤害严重程度以及其他损失情况,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考虑,小强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丽拆除其安装的入户门前的智能门铃,驳回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并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通过明确建设规范、运行安全、信息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平衡了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视频监控技术的革新与成本的降低,不仅仅被适用于典型的公共空间,亦越来越广泛用于人们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的保护,如与私人场所紧密相连的住宅门口、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其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绝对自主安装,亦无法直接适用公共空间的严格备案制度,更多时候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随之也引发了邻里之间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

本案中,小丽安装私人视频监控虽为自身安保考虑,但采集视频范围侵犯了他人隐私,引发了邻里矛盾。当隐私权与安保防卫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综合考量安装智能监控视频设备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限定采集空间范围、数据储存程度,平衡双方权利,按照比例原则定分止争。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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