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5-010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何亮的诉讼事项,以及科瑞科特提出反诉、一审判决情况及上诉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5)”“《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18)”“《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21)”“《苏豪弘业关于债务人清盘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46)”。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82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亮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99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二)诉讼请求
科瑞科特、何亮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豪弘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科瑞科特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8218号)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2,578元,由科瑞科特、何亮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判决公司胜诉。鉴于公司与科瑞科特之间的相关债权,另有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且尚未作出判决,故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相关事项对本期利润以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最终影响情况将以后续法院的判决结果或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