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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印发

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秋妤) 记者3月18日获悉,成都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据悉,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日期为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日期内持相关材料到税源所在区(市)县残联进行申报。奖励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的1.6%、不足2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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