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3月18日讯 (记者 王皓)3月1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1次主任会议,决定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3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林少春主持会议,副主任张韶春、段志强、郑宏范、艾丽华、李秉荣、吴艳刚,秘书长万超岐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草案):
审议《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
审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202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草案)。
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人事任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