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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转自:黑龙江日报

冉祥凤(身份证号码:2301021964****5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检查所属期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二)、(三),冉祥凤应补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1,800.00元,应补缴2021年个人所得税1,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冉祥凤2020年3月应补缴印花税112.50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72.5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冉祥凤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250元,应补缴2020年印花税共计18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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