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黑龙江日报
徐胜广(身份证号码:3709821980****10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对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汇缴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违法事实
你本人未按规定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经检查发现你本人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合计371,072.99元,免税收入合计0元,减除费用60,0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8,617.8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48,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3,971.04元,已纳7,467.19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6,503.8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你应补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26503.8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