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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家庭教育:直面困境,协同破局

乡村教育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石,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与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由之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乡村教育政策的引导、扶持和保障力度,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乡村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乡村教育作为关键议题,受到了广泛而高度的关注。在乡村家庭教育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刘惠贞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村庄面临留守儿童多、家庭教育缺失的困境;因此,她提出普及家长学校的建议,让每个家长都能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乡村教育资源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农加贵建议加大乡村教育资源投入,优化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轮岗。在乡村留守儿童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李莉建议治理留守儿童沉迷手机现象,进一步立法和出台政策扩大监管范围,强化互联网企业内容审核责任。众多代表委员围绕乡村教育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彰显了对这一议题的重视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文章中提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而在乡村地区,父母离异、外出务工等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教育理念往往较为落后。这不仅致使家庭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为解决这样的困境矛盾,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构建多方协作机制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同时,通过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进一步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监护义务,继而通过法律约束力帮助农村教育事业困境得到解决。本项目基于政策引领,开展了一系列实地调研,深入挖掘困境根源,探寻破局之路,力求将理论落地实践。

乡村家庭教育困境剖析:从观念到实践的阻碍

第一, 乡村家庭教育理念、内容与方式存在缺陷。项目组通过对上海市崇明区多所乡村学校的深入调研,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多种方式,发现部分家长对家庭教育的核心地位认识模糊,主动性与积极性匮乏。在与崇明区大公中学法治副校长蒋卫的访谈中,蒋校长提到,“乡村地区家长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监护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崇明部分乡村地区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发生。” 这一现象凸显了家长将青少年社会化的重任过度依赖乡村学校,致使学校背负起教育的 “无限责任”。这种责任让渡的背后,是家长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忽视,未能充分意识到家庭在青少年成长早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在崇明区庙镇学校的调研中,项目组了解到,由于部分家长文化水平有限,家校共育与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认为一切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导致家校沟通障碍重重。在对崇明区三烈中学教师的访谈中也发现,住宿生的家庭特殊性使得教师在教育方面需要给予更多宽容,但家长对孩子教育的关注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家校教育合力。受限于文化水平与认知层次,乡村家长往往将关注点聚焦于孩子的文化课成绩,而对心理健康与品德培养有所忽视。与此同时,乡村地区信息相对滞后、闭塞,使得家庭教育内容难以与时代同步,明显落后于城区。这不仅限制了孩子的全面发展,也使他们在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时缺乏足够的适应能力。

在教育方法上,传统观念影响深远。部分乡村家长在孩子犯错时,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而非耐心沟通。长此以往,亲子矛盾极易激化,孩子在这种不健康的教育环境下,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形成暴力型人格,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隐患。崇明区教育局局长黄宗逵在访谈中指出,“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青少年失管失教失控,是导致乡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之一。”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乡村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二, 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亟待细化。现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各地司法部门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项目组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某些地区,司法介入门槛过低,未成年人稍有行为问题或监护人教育疏忽,便启动介入程序;而在另一些地区,介入门槛过高,除非出现严重暴力伤害等极端情况,否则司法部门难以介入。这种差异不仅削弱了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与权威性,也使得乡村家庭教育在缺乏外部约束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陷入无序状态。崇明区教育局局长黄宗逵也表示,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等涉及家校纠纷的问题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介入标准,学校往往面临较大的压力,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协调处理。这充分说明,细化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对于保障乡村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家庭教育促进法》惩戒力度不足与监督机制缺失。

项目组通过访谈还了解到,部分监护人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导建议后,并未认真对待。一些家长依旧按照自己的方式教育孩子,对学校给出的建议置若罔闻。这反映出当前法律对监护人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惩戒力度较弱,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难以落地生效。项目组还从相关部门和学校了解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在乡村家庭教育中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一些政府部门对乡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视程度不足,资金投入匮乏,导致相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部分社会组织在参与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乡村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亟待通过完善法律与强化监管加以解决。

如何破解乡村家庭教育的难题

第一,强化家庭教育指导,革新教育理念。

项目组在对崇明区乡村寄宿制学校的调研中,通过与校长、教师的访谈,深刻认识到乡村家庭 “重养轻教” 现象较为普遍。崇明区庙镇学校校长刘金华指出,一些家长将孩子的教育完全寄托于学校,自己参与度较低。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时,应着重推动家长教育理念的转变,并细化与拓展新兴领域的指导内容。崇明区三烈中学法治副校长、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沈敏伟表示,乡村地区孩子情感朴素,但法治意识和教学资源相对薄弱,在教育中应注重结合实际案例,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例如,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掌握网络社交规范及信息甄别方法,有效预防网络沉迷;实施生命教育,助力孩子认识生命价值,树立正确人生观;推进性教育,科学普及性知识,依据不同年龄段传授适宜的性知识与自我保护方法,预防性侵害事件发生。庙镇学校教师在访谈中表示,乡村学生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多,但缺乏正确引导,容易沉迷其中,网络素养教育能帮助学生合理使用网络,掌握信息甄别方法。项目组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不少学生也对生命教育和性教育表现出浓厚兴趣,他们希望通过这些方式更好地了解自己和周围的世界。

此外,指导方式亦需创新。在保留传统讲座、培训形式的基础上,增设线上课程、一对一咨询、家庭辅导等多样化服务,以契合不同家庭的个性化需求。大公中学的寄宿生家长在访谈中提到,自己平时工作忙,很难参加线下的讲座,线上课程对她来说更方便。

还应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主体的资质标准,构建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指导人员的专业背景应涵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学历;需完成规定时长与标准的家庭教育专业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证书;同时,应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专门机构负责对指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认证,并定期开展考核及继续教育,确保其专业知识与技能与时俱进。崇明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主任范永刚表示,乡村地区专业普法人才匮乏,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能确保指导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质量。

第二,明确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标准。

现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庙镇学校法治副校长在处理涉校纠纷时发现,部分家长对孩子疏于监管,导致孩子出现不良行为,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标准,司法介入存在困难。因此,除现行的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以及监护人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形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不当”的具体范畴,包括长期忽视子女教育,导致子女在学业、心理等方面出现显著问题;对子女实施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强迫子女辍学或从事劳动等行为。同时,应清晰界定“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程度标准。例如,偶尔轻微体罚且未对子女身心造成明显伤害的,可视作不当行为;而造成子女身体重伤或严重精神创伤的,则属于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多次违反校规校纪,且家长经学校多次沟通仍未采取有效教育措施的情况,以及监护人对子女实施言语、精神虐待,经专业评估造成子女心理创伤达到一定程度的,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第三,完善惩戒措施,明晰法律责任。

通过对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项目组认为,明确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定义和惩戒措施非常必要。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不管不顾,或者采取不当的教育方式,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大公中学法治副校长在访谈中提到:乡村地区“监护缺失”的问题较为明显,部分家长甚至不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首先应当明确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定义,列举如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及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具体表现,并划分不同等级制定相应惩戒措施,有效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明确各主体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也十分关键。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责,按一定比例将家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有充足资金用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培训指导人员等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予以问责,如对未按时足额拨付家庭教育经费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针对社会组织在参与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制定相应处罚措施。若社会组织以家庭教育指导为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家长,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相关费用,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促使各主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共同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加强多方协作机制,凝聚社会各界合力。

通过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学校以及社区等多方人员进行交流探讨,项目组深刻意识到加强多方协作机制对于推动乡村家庭教育发展意义重大。首先,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针对乡村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适当扩大乡镇地区家庭教育讲师团的规模,并加强乡村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出具乡村家庭教育指导意见书等。其次,司法部门应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乡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虐待、遗弃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大乡村地区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预防、侦查力度。司法部门还可以联合学校对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乡村家庭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最后,乡镇派出所、居委应发挥协同作用。乡镇派出所应积极与学校、家长交流沟通,协助教育指导工作,定期回访、跟进;居委可以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加强素质建设,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关心其家庭近况。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 黄渌洋 薛仪菲 徐文砚

原标题:乡村家庭教育:直面困境,协同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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