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现代金融工具,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近年来,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频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两起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条款与司法实践,剖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要点,并提示公众强化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4年3月,王某某拾得被害人杨某的兰州银行卡一张,此卡背面有“杨198***”的字样,遂通过ATM机分两次取得现金10000元。次日,王某某再次持该卡到多家银行网点取现,发现该卡已无法成功取现,遂将卡折断弃于家中。没过几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将10000元现金及银行卡交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例二:2013年12月,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2014年5月16日该卡额度调整为55000元,刘某某刷卡套现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2月起逾期未还,累计欠本金54982.38元,利息13446.99元,违约金3108.81元,手续费1139.6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未果,后刘某某家属在立案后向银行归还本金。
检察官说法
上述两则案例中,王某某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刘某某的行为则属恶意透支,虽然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但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两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退赔、认罪态度等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组织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王某某、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避免不诉了之,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妥善保管信用卡。应妥善保管个人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随意转借信用卡、不轻易泄露密码和验证码,不在不明网站或链接输入信用卡信息,以防被盗刷。若发现信用卡交易异常,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挂失,冻结账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线索。
谨慎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应选择正规商家,用卡后及时核对账单,密切关注账号动态。日常刷卡应特别注意防止他人窥视密码和卡号。对于不明来源的刷卡优惠、积分兑换等信息,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真实性,避免因受到利益诱惑而陷入诈骗陷阱。
合理使用信用卡。要根据个人还款能力理性刷卡,避免过度透支;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设置还款提醒,避免因疏忽导致逾期,影响个人信用、贷款、出行等。如果确实遇到还款困难,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解决还款办法,切勿采取更换电话卡等“失联”方式,消极逃避银行催收。
要提高防范意识。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合法合规用卡,守护好自己“信用钱包”,自觉守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让信用卡真正成为生活的好帮手。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