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资讯网 中意资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唐律疏议》:何以成为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

   刘晓林教授的部分著作。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作为我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之于中华法治文明乃至中华文明,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治文明漫长演进历程中逐渐形成的承前启后、律意至精、通极乎情理、得古今之平的代表性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沿革史、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无可置疑的巅峰地位,集中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演进脉络中成熟完备的形态。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集先代之大成,为后世之章程,汇集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技术、话语与观念之精华,承载着中华传统法制的精神追求,表征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性与深远影响,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集中呈现。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律疏”颁于天下。“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时人将这部同时包含唐律律文与律疏的法典称为《永徽律疏》,也就是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之于中华法治文明乃至中华文明,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系统制度表达

  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在五千多年未间断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精辟深邃的法律思想、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正史、经典及其注疏中皆有呈现,但最为直接的载体是历代法典,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深的法律原理是最为有效的展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些精华元素在《唐律疏议》的立法宗旨、罪名设置、量刑技术、法律适用原理等内容中都有系统、直接的表达。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清代孙星衍在《重刻故唐律疏议序》开篇即言:“律出于礼。”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定型过程,正是礼与律或者礼与法、礼与刑充分交融的过程。礼律融合是汉代之后立法追求的理想状态,《唐律疏议》显然达到了此种状态。作为首篇的《名例》,具有法典总则的地位与功能。《名例》“序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本刑用”深刻揭示了礼与刑或礼与律、礼与法的关系。《名例》“序疏”既是《名例》的序文,亦是《唐律疏议》的序文。“礼本刑用”表达了唐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这也是贯穿法典始终的立法精神:片面强调礼或法,都不足以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两者不仅要兼具,还要不断探寻其和谐关系,使两者得以互相强化;礼与法融为一体是法典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律疏”中常见“依礼”“据礼”“礼云”“准礼”“在礼”等表述,即律内常常直接援引儒家经典,以礼的准则为律的评价标准,使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互相支撑,最终使两者融为一体。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有言:“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律文、律疏及其解释与适用之技术、原理,系统表达了唐代统治者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民本理念作为中国古代治理思想的重要内涵由来已久。唐太宗倡导民本理念,“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并在立法中践行民本理念。唐太宗览《明堂针灸图》,见其所示内脏与背相近,鞭背易伤性命,故有感叹:“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下诏“毋得鞭背”。唐代《狱官令》对笞杖刑具以及行刑部位、数量、方式有非常细致的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唐律严惩官员不依法决罚笞杖的行为,根据官员不同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制定了相应罚则。民本理念贯穿唐律始终,并有相应技术规范予以保障。唐律中规定了刑罚加减之计算规则,“不得加至于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这些技术性规范整体上表达了对于刑等累加、死刑适用的慎重以及从有利受刑人的立场出发对减刑的宽容。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体系非常发达,但立法、制刑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清代励廷仪在《唐律疏义序》中说“刑期无刑,辟以止辟”,即唐律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无讼、和谐才是最终的价值追求。首先,唐律明确规定了常规诉讼的告诉程序。告诉必须实名,官司不受理匿名、冒名告诉,并且对投匿名书告人者处以流二千里之刑;告诉应自下而上逐级上告,官司不得受理越诉案件,越诉之人与受理越诉之官员各处以笞四十之刑。其次,唐律为追求无讼、和谐而许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针对一般犯罪行为相互不予告发。同居共财之亲属或大功以上亲属,若犯罪可以相互隐匿;若主人犯罪,部曲、奴婢亦可隐匿。最后,唐律严格限制尊卑长幼之间的告诉,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处以绞刑;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告者徒二年;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告者杖八十。唐律中针对告诉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则以及违反原则、规则的相应处罚,系统表达了统治者对于无讼、和谐的追求。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唐代统治者对于“德刑”关系的认识非常深刻,《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治天下”贯穿唐代立法、司法始终。唐初定律以务从宽简为原则,唐太宗“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中书奏谳,常三覆五覆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皦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亦体现于具体制度。唐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死刑案件虽然已由中书门下奏请皇帝裁决,但正式行决前,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贞观四年(公元630年)终岁断死刑者二十九人,刑罚几乎置而不用。后世评价《唐律疏议》“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可见其既贯彻了慎刑思想,又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避免了一味追求宽仁而造成放纵犯罪的可能。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先秦,唐代统治者在前代立法与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又有发展,并在《唐律疏议》中有系统表达。唐律规定“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首先,司法官吏在判决时必须援引律、令、格、式条文,不可不引、不可引错;其次,“具引”强调了援引条文需为正文、全文,不得断章取义。若无正文可引,司法官吏仍须援法断罪。唐律通过成熟的法律适用技术对援法断罪予以保障,“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轻重相举是对律文进行当然解释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断罪无正条”并非没有律文可供援引,只是没有直接规定。既然可“举”,必然有文可引,司法实践中,法官仍须援引该条加以说明。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观念,同时包含着丰富的规范内容与技术要素。只有援法断罪的具体制度得到严格遵循,罚当其罪的价值追求才得以实现。唐律中的援法断罪制度也因其有效易行而得以被后世法典继承,沿用至清末。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矜老恤幼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周礼》中已有针对老、幼、愚的“三赦”之制,《礼记》中有针对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虽有罪,不加刑”的记载。《唐律疏议》中说“国家惟刑是恤”,具体而言,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通过具体制度予以系统表达。首先,为保障老、幼、疾病之人的权益,针对应处死刑、流刑、徒刑而父祖老疾家内无人侍奉的囚犯,对刑罚执行有所变通;还针对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不同年龄阶段以及废疾、笃疾等身体状况,规定了相应刑罚减免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老、幼、病、残的认定标准,既包括主体的认定,也包括行为、情节的认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可见,具体制度设计遵循有利于受刑人的原则。其次,为保障孕妇及胎儿的权益,规定了孕妇犯罪于产后一百日内不得刑讯,亦不得行刑,“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一百日,然后拷、决。”若官员违法拷、决孕妇则予以严惩。可见,唐律中既规定了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详细制度,又有针对官员而设的相应罚则以保证具体制度得到切实贯彻。

  中华法治文明演进脉络中成熟完备形态的集中展现

  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中,极少有所谓之创造,而多属沿袭基础上的逐步发展。中国古代法制数千年未间断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塑造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置于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制定法体系及其发展演进脉络当中,《唐律疏议》的渊源、沿革、发展及其贡献、价值突出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与创新性;篇章、罪名设置以及十恶、八议、化外人相犯等制度突出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与包容性;法典中始终没有出现任何关于文化霸权、军事扩张、战争发动的条款,突出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和平性。综合来看,《唐律疏议》是中华法治文明漫长演进历程中逐渐形成的承前启后、律意至精、通极乎情理、得古今之平的代表性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沿革史、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无可置疑的巅峰地位,集中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演进脉络中成熟完备的形态。

  详简得当、律意精微、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唐律疏议》在制度、技术、原理等层面的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巅峰。唐初定律以宽简为要,律疏亦“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详简得当是《唐律疏议》最为明显的形式特征,如何通过“简”而“疏”的罪名、刑罚、篇目设置实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唯有高超的立法技术及精深的法律原理,即立法者娴熟的技术手段以及对于正刑定罪过程的深刻见解。“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如律内频现的“罪同”“准此”“如之”等典型立法语言,在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提高法典体系化程度;标识立法技术、辨别具体行为、确定相应量刑条款等方面集中展现了立法者御繁以简的精思妙意。

  《唐律疏议》以其精巧的结构、精密的技术、精深的原理展示了精微的律意,实现了融贯天理、人情的精神追求,达到了平恕、中正的理想状态。后世称其“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处置曲当,轻重平允”,“揆道得其中”。唐律所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一种极致的平衡状态,即不能在其条文、结构乃至语言方面有丝毫变动,否则就会打破这种极致状态。“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后世律学家对唐律的评价也说明唐律之于中华法治文明的意义与价值已超越其本身所包含的技术要素与制度内涵,而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永恒经典与精神符号。

  集先代大成、为后世章程、实效超越政权更迭。元代柳赟在《唐律疏义序》中说:“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至汉萧何定加三篇,总谓《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见。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晋贾充增损汉魏为二十篇,北齐后周或并苞其类,或因革其名,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唐律是战国以来立法技术与法律知识、法律实践、法律智慧叠加的最终成果,但其并非历代法制简单相加,而是一千余年间法律思想的凝聚与法律智慧的结晶。明初丞相李善长曾言,历代之律“至唐始集其成”,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唐律的地位。

  唐律立法之精微与完备亦垂范后世,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谓:“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励廷仪谓:“由汉魏迄隋,因革相承,代有成书,然俱不足为后世法律之章程也。”其细数《唐律疏议》精思妙意之后得出结论,“然则是书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唐律对后世的影响不仅见于评价,亦见于立法。明初定律“篇目一准于唐”,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将清律与唐律篇目相比较,清律完全沿用唐律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另有篇目分合、名异实同、分析类附者尚难尽述。

  《唐律疏议》对于后世的示范还直接表现为法律实效超越了政权与王朝的更迭,“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曾言:“唐律、律疏终南宋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乃至元朝,唐律、律疏虽从现行法的地位退下,但在司法活动中仍广为利用。”法制虽具有极强之延续性,但随着王朝更迭,制度亦带有鲜明的政权印记。唐律得以超越王朝与政权更迭,作为司法依据延续至宋元,足见律虽定于唐,但其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并未画唐而遽止。

  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共同的里程碑

  唐代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也是当时世界范围内最重要、最强盛的国家之一。唐代还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最为瞩目的时期,唐玄宗时期文化发展达到了高峰,呈现了“盛唐”的总体风貌特征。法治文明方面,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为支柱的法典体系最终确立。中华法治文明以其发展进程中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呈现于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借助法典体系的广泛传播而形成辐射东亚、远播世界的深远影响。

  东亚刑律之准则与东方法制史枢轴。作为中国固有法及法制传统之结晶,《唐律疏议》被称为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隋唐时期中华文化较之周边国家,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这是周边国家主动而频繁与之交流的根本原因。制定法条文以及法律体系被周边国家完整继受始自唐代,日本学者岛田正郎说:“当时东亚细亚诸民族,皆宗唐朝,并朝贺之。在吸收其文化之中,模仿唐朝体制,作为自己国家建设,寄予希望;而唐朝国家体制的基本,即为法体系,所以继受其法体系,付之施行,其结果以树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作为他们的理想。”以《唐律疏议》为基础的法典体系对此后各朝和周边各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了直接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如对日本、朝鲜和安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所产生的直接示范作用与影响持续了千余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谓此为中国“以法律支配东部亚细亚”。日本自飞鸟时代、奈良时代到平安时代,其法制在形式与内容方面皆全面沿袭唐律,其中《大宝律令》(公元701年)、《养老律令》(公元718年)、《令义解》(公元834年)对于《唐律疏议》的沿袭尤为显著;安南李太宗、陈太宗、黎圣宗三朝法制亦如杨鸿烈先生所言“大体同《唐律》”。陈寅恪先生谓唐律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由《唐律疏议》观察东亚法制史也是极为有效的视角。正因如此,唐代律令尤其是《唐律疏议》被日本学者誉为“东洋法制史枢轴”与“东方法制史枢轴”。

  世界范围内堪与罗马法比肩。以《唐律疏议》为基础的唐代法律体系在技术、制度及文化等方面,居于中古时期东亚世界绝对优势之地位自不待言。日本学者谓:“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不仅比唐律晚了九百年,发达的程度也大不如。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唐律疏议》12篇、30卷、502条,在相当长的时期,代表了世界范围内立法技术与法治文明的最高水准。大致相近的时期,欧洲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典,如《阿玛菲法典》(11世纪)、《奥列隆法典》(12世纪)、《康梭拉多法典》(13世纪)等,其出现不仅晚于唐律,内容也较为简单。

  近代以来,中外学者提及《唐律疏议》尤其是论其贡献与影响,多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泷川政次郎、仁井田陞以及我国学者李光灿、戴炎辉、蔡墩铭,皆谓唐律“堪与西方罗马法比肩”,“实有感于斯二者,无论其所包括之内容,立法技术抑或对后世之影响,均不相上下,皆有重大贡献”。法治文明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探索自我治理过程中的伟大发明。李光灿先生曾言:“人类社会历史所经历的三种法律体系,代表了三个私有制‘文明’的时代——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

  《唐律疏议》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系统制度表达,还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精神符号;不仅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的结晶,还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共同的里程碑。置于现代法学理论的视野中,唐律仍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制度、思想、理念值得我们回味、传承、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唐律疏议》所展现的中华法治文明精华值得我们深入认识、全面理解、持续关注,唯此才能不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使其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焕发绚丽光彩,才能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文化资源与历史借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21&ZD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意资讯网 » 《唐律疏议》:何以成为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