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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依据《办法》,山东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有所增长,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将按一定比例对其研发投入给予后补助资金。享受该补助的企业,需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4%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6%以上。企业需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根据《办法》,对企业的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对其上年度的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集成电路领域企业除外,按10%比例给予补助。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低10万元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同一企业符合多项补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省科技厅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发布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遵循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记者 王亚楠 通讯员 荆培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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