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呈现新型化特征,犯罪手段的专业化、组织化、隐蔽性逐渐增强,且犯罪主体内部分工比较明确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段某虚假诉讼案”格外引人关注。案例中,段某通过虚假诉讼套取6人公积金账户资金30.53万元,该案涉及6起民事诉讼,段某非法获利3.7万元。
这一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对公积金管理秩序、司法公信力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造成了严重冲击。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王佳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呈现新型化特征,犯罪手段的专业化、组织化、隐蔽性逐渐增强,且犯罪主体内部分工比较明确。”
对“黑中介”:要依法严惩
前些年,电线杆上、共享单车车筐里常贴着“代取公积金”广告,上面多写着“百分百提取成功”“在职离职都可办理”等字样,现在这些老套路已经蔓延到了互联网上,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相关帖子存在。
实际上,除了常规的购房、租房提取公积金外,找中介代取公积金的情形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此次发布的“段某虚假诉讼案”就是此类情况。
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多人共谋,捏造多起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6起民事诉讼。原告获取民事调解书后,通过强制执行套取6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30.53万元,段某收取报酬37035元。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行为人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严重影响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提升公民合法使用公积金的意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件按参与人员职业化程度分为“职业型”和“非职业型”。
“一些职业型‘黑中介’主动招揽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批量操作虚假诉讼,收取高额手续费。背后暗藏产业链由多人或一人组织策划、参与多个虚假诉讼案件,从中收取中介费、手续费等进行牟利。‘职业型’虚假诉讼案件的策划者熟悉法律法规和诉讼流程,制假手段更加隐蔽,策划更加周密,社会危害性更大。”王小军说。
王小军表示:“‘黑中介’一般涉及多次虚假诉讼,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职业性、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通常会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相某就曾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佳红向《法治周末》记者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虚假诉讼、违规提取公积金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佳红强调,对组织、策划虚假诉讼的“黑中介”人员,法院有权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法强调,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重点集中在违法违规操作提取公积金的“黑中介”人员上,对其依法严惩,对委托“黑中介”的个人,视情况确定刑事责任。
对个人:视情况确定刑责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住房储蓄,一般规定购房或租房才能提取,不符合提取条件是不能提取的。然而公积金内的大量资金,让不少人动了歪心思。
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篇相关文章称,陈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和亲戚打假官司,套取自己20万元住房公积金。
2023年3月,陈某因网贷及日常开支欠下外债后,与亲戚陈某某合谋,让陈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自己,为使借款过程逼真,陈某某转账20万元给陈某并让其写欠条,随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陈某未履行后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5月29日,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文书扣划陈某20万公积金使陈某某拿到执行款。2024年,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调阅卷宗后开展监督工作,最终,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不久,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官网也发布了一个相似的案例:国家公职人员陈某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于2020年与岳父何某某伪造借条,通过申请支付令等手段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成功套取陈某住房公积金20余万元。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借助大数据监督平台发现该线索,经调卷审查、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认定存在异常,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局立案侦查固定证据。后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4年7月,金沙县人民法院撤销原支付令,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陈某、何某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且将套取的20余万元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
王小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属于‘非职业类’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群体,他们伪造借条、资金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虚构借款事实,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有部分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再申请强制执行扣划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法律责任上,王小军表示:“如个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在他人诱导或出于对法律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参与虚假诉讼,主观上对法律的蔑视程度相对较低,恶性较小。个人参与套取公积金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相对从轻。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处拘役、单处罚金等较轻的刑罚。”
王佳红向记者介绍:“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因生活急需委托‘黑中介’且情节轻微者可免刑或不认定犯罪。此外,在司法处罚上,法院可对参与者罚款、拘留,撤销相关民事调解书或判决;行政处罚上,违规提取的公积金需全额退缴,相关账户可能被冻结或限制使用,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
王佳红强调,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破坏了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政策性功能,影响资金池稳定。更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挑战和破坏,危害后果比传统违规提取行为更严重。
利用大数据对虚假诉讼行为精准“画像”
最高法指出,虚假诉讼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强,如何有效甄别和及时发现是重点难点。
王小军介绍称,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按照造假程度可分为全部虚假诉讼型和部分虚假诉讼型。
“完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本不存在的虚假诉讼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有的诉讼中有真实的部分,也有虚假的部分,比如,有的案子中确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但是当事人为了套取公积金故意虚构借款金额,虚构部分事实。”王小军指出,显然,真假结合的虚假诉讼在实践中识破难度更大。
王小军补充:“职业套取公积金的中介们熟悉法律法规且诉讼经验丰富,假证据也很难分辨。”
他进一步介绍称:分辨涉公积金相关诉讼的证据真假应立足证据还原事实,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判断案件事实、证据链条情况,审查当事人特殊关系、诉讼异常、金额关联性、执行款去向等内容。
“此外,还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相关信息筛选可疑监督线索;与银行协同合作,查询银行流水及网络支付记录核实资金流向还原虚构事实。”王小军说。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在积极探索,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协作配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在打击此类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辖区检察院以查办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为基础,归纳总结规律性特征,建设使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聚焦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精准打击。同时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关数据碰撞比对,锁定虚假诉讼类案线索。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改良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获取虚假诉讼“串案”监督线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成立多个小组,调配干警高效办案,成功挖出“黑中介”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共谋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也建立民事检察大数据监督模型,检察官分析总结出利用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存在“高频次诉讼、对抗性缺失、相近性金额”三个特点,并据此设置数据筛查指标,利用大数据对虚假诉讼行为精准“画像”。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则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提取金额、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等信息,发现虚假诉讼高风险线索。
专家认为,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协作,持续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形成全方位的防控体系。
在立法层面,王小军建议:“立法机关可以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公积金虚假诉讼这一情形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制定统一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王佳红补充,可以对涉及虚假诉讼的个人和单位建立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公积金相关活动。
执法层面,王佳红建议建立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
“还可定期组织专项行动,针对公积金虚假诉讼进行集中打击,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积金虚假诉讼的认识,增强社会监督意识。”王佳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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