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我们被明星杨坤老师告上了法庭,我们的天塌了。”3月10日,搞笑博主“四川芬达”发布短视频称被明星杨坤起诉了,视频中展示了其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要求运营该账号的蒋飞跃和李皓立即删除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杨坤名誉权的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截至3月18日,“四川芬达”抖音账号粉丝数为41.7万,获赞439万。该账号简介显示,“明星杨坤老师把我们告了,不管结果怎么样都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网友们对此事的态度两极分化,有人支持杨坤,认为“杨坤老师告晚了”;也有人支持“四川芬达”,认为“(他们)带给我们快乐”。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红和内容创作者开始利用模仿明星形象来吸引流量,“模仿与侵权”的争议大戏从未停歇。而从法律层面看,模仿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模仿明星数量多
“四川芬达”发布的视频称,去年10月发布的视频里涉及杨坤的歌曲,视频内容以搞笑为主,视频随后被强制下架,账号被封7天。解封后又拍摄的视频,被封了30天。
“四川芬达”日常发布搞笑风格的摆拍视频,其中大量内容是对杨坤的模仿。从杨坤的经典造型、“32场演唱会”的“梗”,到《中国好声音》的导师形象,都成了他们视频的素材。为了达到搞笑效果,他们在模仿中进行了夸张的表演和设计,部分内容甚至显得无厘头。
面对起诉,“四川芬达”显得十分委屈。他们表示“自己是杨坤的粉丝”,制作视频只是为了给粉丝带来欢笑,没有恶意,也从未提及杨坤的名字,更没有批判性的内容。他们称:“自己出身农村,没什么文化背景,凭借着热爱和坚持走到现在,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构成侵权。”
实际上,杨坤并不是首位因模仿行为对网红采取法律行动的明星。早在2015年,歌手汪峰就曾将模仿自己的歌手丁勇告上法庭,称对方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并索赔50万元。丁勇还在微博中回应:“长得像是我的错吗?”
明星对于模仿者的行为表示不满的例子并不鲜见,王宝强就曾警告过模仿者“王宝弱”。“王宝弱”原名杨龙刚,一开始仅通过模仿王宝强而受到网友的喜爱和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粉丝数的爬升,他开始追求更高的流量和关注度。在直播和视频内容中多次提及王宝强以及与他相关的敏感话题,更加油添醋地与模仿马蓉、宋喆的人物进行联动,这种行为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反感和批评。“王宝弱”的结局是拿着身份证录制道歉视频并更改网名及销号。
不仅如此,还有多位模仿者“抱团取暖”的。
某短视频平台上,网红“小颂文”模仿电视剧《狂飙》中张颂文饰演的高启强一角而迅速走红网络。“小颂文”在直播和视频中,穿着打扮和剧中高启强的造型别无二致,他会一边播放电视剧中高启强的配音,如“风浪越大,鱼越贵”等经典台词,一边模仿高启强的经典动作。
除了“小颂文”外,《狂飙》中的其他演员也有模仿者,如演员张译的模仿者“张欣”、角色“大嫂”陈书婷的模仿者“狂飙嫂”、角色李宏伟的模仿者“莽村小宏伟”。几名模仿者还一起直播连线,每场直播观看人数都超过10万+,礼物打赏更是不断。
模仿侵权的边界
实际上,模仿明星并不是新鲜事,也并非近几年才开始流行的。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就已经有许多模仿者出现,甚至还有专门的“模仿秀”节目。
北京电视台在20世纪90年代播出的《欢乐总动员》,就有一个王牌环节《超级模仿秀》,此后,各地方台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节目,比如,《开心明星脸》《开门大吉》《百变大咖秀》。然而,以往的模仿秀只是一种学习的态度,然而在网络时代,模仿的含义早已经发生了改变。
“过去传统时代模仿明星是比较纯粹的模仿,影响较小,通常不会越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指出,随着AI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的模仿变得更加容易。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小颂文”的一条短视频下,有一行“疑似使用了AI生成技术,请谨慎甄别”字样。
丛立先认为,无论是网红模仿明星,还是过去的传统文艺爱好者模仿明星,只要不越过法律红线和侵权边界,其实是可以进行模仿的,而不是一概的模仿明星都被禁止。
模仿者要把握好四种法律红线和侵权边界。“第一是民法的四种权利,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和人格权,这四大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要受到保护。”丛立先说,“第二是知识产权里的著作权;第三是模仿变成了冒充,比较典型的是诈骗,这种彻底越界了,引起了刑事责任,构成了诈骗罪;第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模仿者打着明星的名义去商演,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责任。”
此外,丛立先认为风格是不受保护的,“模仿表演风格、穿衣风格,假装歌手唱歌的样子,我认为是不侵权的,形成了独创性的表演才受到保护”。丛立先直言,只要模仿者在直播间或短视频上标出非本人,强调只是模仿,不是明星本人,只是模仿明星的风格,无论是否赚钱,都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菲则持有不同观点。她认为,网红声明自己并非明星本人,但却在直播间借助模仿明星进行带货或允许观众打赏,依然可能构成侵权。网红声明自己不是明星本人可以作为考量是否构成混淆的事实依据,但是否构成混淆,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而不是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要件。因此,即使网红声明自己不是明星本人,依然不影响对其人格权侵权的认定。如果观众出于认为该网红或者网红销售的产品和明星有关的错误认知下进行消费,则该网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竞争关系上考量,该种声明也有可能被认为是攀附明星或其作品的商誉获取利益的一种形式,仍然可能面向明星本人、经纪公司、影视作品版权方、综艺作品版权方承担法律责任。”王菲说。
被模仿者如何维权
王菲表示,模仿明星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如果其模仿行为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其模仿明星是出于牟利性目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模仿了明星在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台词等,还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既包含对视听作品狭义著作权的侵权,也包括对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侵权)。
她补充道,就肖像权侵权而言,其不仅限于权利人的面部长相,而是包括可以被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即包括其标志性动作,经典造型等形象。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模仿明星比较成功的网红的视频评论区,会有一些人将自己的照片发上去,寻求“仙人指路”,试图靠模仿某位名人,“吃上网红这碗饭”。
对于想通过模仿明星走红的网红来说,该如何把握尺度?
王菲建议,不恶搞、不攀附、不混淆、不损害作品完整、尊重他人人格权,合理避让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很多网红模仿明星没有被告,有些却被一纸诉状导致再也无法模仿,维权的界限在哪儿?王菲认为,权利人对于自身权利有处分权,未被起诉不等于不侵权或者不违法。
王菲说,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对于发现自身被模仿的情形,建议首先进行取证,优先通过平台投诉等渠道减少不良影响,对有必要的可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声明该网红和自己无关,让公众避免受骗。也可以发律师函要求网红停止侵权、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达到停止侵权,获得赔偿的效果。
责编:韦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