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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私自生产销售“痛风药”?法院判了!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4年间,王某明知李某(另案处理)生产的痛风药系“三无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以“特效痛风药,祖传秘方,效果明显,无效退款”等为口号,从李某处低价购入痛风药加价至每粒10元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总计35500元。经检测,涉案胶囊检出吡罗昔康成分。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胶囊应当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不仅侵害国家正常的药品监管秩序,亦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药品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各药品经营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销售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杨刚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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