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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转自:千龙网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出现显著变化,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全国两会期间,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表示,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

苗生明透露,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最高检将在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结合司法实践,积极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谈刑事犯罪形势

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

新京报: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形势有哪些变化?面对新的犯罪形势,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苗生明: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形势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刑事犯罪结构呈现显著调整,重罪数量及占比明显下降,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2004年的19.4%降至2024年的3.7%;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20多年前的不到55%升至近五年来保持82%以上,社会治安态势趋于良好。

与此同时,传统犯罪基本平稳,新型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特别是网络犯罪大幅增加,覆盖了大部分故意犯罪,如电信诈骗已经成为普通诈骗罪的主要形态,帮信罪、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明显的网络化特征。新型犯罪案件中,主要发生于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领域的法定犯上升明显,且大部分都是轻罪。如以法定犯为主要犯罪类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占比从1988年8.5%上升至2024年的37.8%。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我国社会持续保持安全稳定。但需要关注的是,因民事纠纷、性格偏执等引发的“一杀多人”等极端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之互联网广泛传播,严重冲击社会心理底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层出不穷,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多样,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区别明显,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有较大差异,重罪与轻罪的治理策略不尽一致。即使是同一类犯罪中,每个案件也会有不同,同一个案件中,每个犯罪人情况也不一样。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复杂多样的犯罪变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4年11月,最高检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在刑事检察工作各环节、各方面将“全面准确”的要求落实好,需要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坚决避免刑事政策适用上的简单化、机械化和“一刀切”。

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一杀多人”、报复社会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通过刑罚的及时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

对于轻微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但对于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行为人,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也要在法度之内从严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一体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考虑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依法从宽的要求,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宽严有度,对性质严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要依法体现从严惩治精神,不能一味从宽,“纵容”犯罪。

谈检察机关工作

积极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京报:最高检成立的“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备受关注,为什么要成立这个指导小组?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

苗生明:2018年底,最高检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将刑事检察部门按罪名分工负责,分为四个负责捕诉的刑检部门,近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刑事检察工作一定程度上整体统筹、协调不够的问题,影响了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解决刑事检察共性问题统筹协调研究、指导力度不够等问题,经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作为院党组领导下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对刑事检察全局性、协同性工作的研究指导、统筹协调。各省级院也陆续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从这段时间的运行情况看,各刑检部门间的工作协同明显加强,全局性工作有了很好的一体研究和统筹牵引。

2025年,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将紧扣刑事检察职能定位,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刑事检察共性、综合性工作,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依法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监督、检察侦查等基本职权,构建刑事执行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体履职机制和检察侦查与捕诉审查一体履职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持续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构建覆盖办案程序、实体、效率、效果的案件质量综合管理体系。

新京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将如何推进?

苗生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轻微犯罪问题研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近年来,我国轻微犯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数轻罪案件社会危害小、罪责更轻。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就是在轻微犯罪得到惩罚情况下,对轻微犯罪依法予以封存处置。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而且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体现了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接下来,最高检将在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结合司法实践,积极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促进法治完善与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轻微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但对于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行为人,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也要在法度之内从严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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