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大新鲜事儿
2025年3月16日晚,东方集团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2月28日晚,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证监会已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公司及8名责任人将被累计处以39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公告显示,康文杰自2020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东方集团信息披露等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监会拟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据东方集团2023年年报,康文杰简历如下:
康文杰,男,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曾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主席,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据东方集团2023年年报,康文杰2023年度薪酬为80.5万元。
《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详细如下: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
202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先生、孙明涛先生、党荣毅先生、康文杰先生、戴胜利先生、张惠泉先生、吕廷福先生、刘艳梅女士: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2022年1月以来直接参与东方集团的经营活动。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通过制定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等方式,组织决策东方集团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做大业务规模。
孙明涛自2017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长,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总裁,期间全面管理东方集团各项业务,并直接管理农产品贸易业务。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组织东方集团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党荣毅2017年6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财务总监:自2022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副总裁,期间主管东方集团财务工作和融资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康文杰自2020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东方集团信息披露等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戴胜利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集团副总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
任东方集团董事,期间主管东方集团农业板块的日常经营。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张惠泉自2014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副总裁。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吕廷福自2020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监事会主席。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东方集团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刘艳梅2005年6月至2024年2月任东方集团监事。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2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至2022年的半年度、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我会认为,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孙明涛、党荣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文杰、戴胜利、张惠泉、吕廷福、刘艳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方集团2022年和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东方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宏伟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孙明涛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组织、参与、实施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宏伟、孙明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党荣毅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党荣毅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起停牌,将于2025年3月18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三、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1、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属于《重整纪要》第9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
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3、公司股票2025年3月14日收盘价为0.92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
(转自:四大新鲜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