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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新规对私募基金代销的影响

此前有传言称,监管部门将全面禁止商业银行代销涉私募基金的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非不允许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投向私募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而是禁止通道业务,并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底线要求。”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同时,《办法》首次针对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提出了准入门槛的要求。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实际上,《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范围和现行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没有比原来的要求更为严格。”该业内人士指出,“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这个原则一直是没有变过的。”

另外,为了防范通道业务,《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甄别,防范合作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管产品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

董希淼表示,《办法》并非不允许商业银行代销产品投向私募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作投资顾问,而是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底线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其发行的产品不能由银行进行代销;同时,假借信托公司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由商业银行代销。这一方面有助于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代销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加有序健康发展。

(转自:浪说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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