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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5-036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截至2024年11月底,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为2.20亿元,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5年6月19日前)归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时尚投资及其关联方以现金方式累计归还占用资金0元,资金占用余额仍约为2.20亿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4.1条等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6个月内(即2025年6月19日前)清收2.20亿元被占用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4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2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32)。

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2号),并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77)、《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90)。

2025年3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徐雄,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王红玉,女,1964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徐劲松,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2024年1月至5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季冬鹏,男,1991年3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红玉、季冬鹏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当事人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雄、徐劲松、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时尚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东方时尚控股股东,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由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二)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东方时尚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汽车。2021年12月24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200,212,000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东方时尚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428,941,000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6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东方时尚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千种幻影与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2022年,徐雄安排东方时尚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VR模拟器。就上述事项,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幻影代为支付,后于2023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VR模拟器全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东方时尚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127,770,427.85元。

(二)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3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27,770,427.85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27,770,427.8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2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徐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王红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红玉是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劲松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2024年1月至5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知悉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劲松是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闫文辉是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季冬鹏作为东方时尚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季冬鹏是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就2021年关联交易事项,徐雄提出,其与桐隆汽车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当时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而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季冬鹏提出,其作为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受限,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其二,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已经载明审计机构对东方时尚该年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及对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并且载明了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经如实披露了2023年资金占用事项。

其三,徐雄提出,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的初始目的并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前后,积极督促相关方交付设备或偿还资金,就千种幻影VR设备采购事项已经勤勉尽责。

其四,王红玉、季冬鹏提出,罚款金额超出承受能力;闫文辉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徐雄、徐劲松、闫文辉请求免除处罚,王红玉、季冬鹏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雄、季冬鹏在2021年关联交易发生时均知悉桐隆汽车与东方时尚的关联关系。我局就东方时尚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二,东方时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立案调查情况,并不能代替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局认定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就东方时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均未能提供已经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我局就东方时尚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四,我局已充分考虑了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及相关责任人员,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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