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市监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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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