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网
和同学在微信群里分享八卦、闲聊“吃瓜”本是出于“玩笑”,但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过了界、担了责。日前,江苏连云港一中学六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成为被告。
图源:网络中学生小文偶然得知自己被几名同学在微信群中恶意“围剿”。“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像猪一样!”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打下这句话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会”微信群中,小辛开始频繁发表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
看着群里恶意满满的聊天记录,愤怒的小文鼓起勇气,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学校迅速展开调查,并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群内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过慎重思考的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六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各被告在群内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令六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判得好!”“未成年人不是护身符!”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事件中法院的判决得到网友们的一致赞扬和支持。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希望这项判决能够成为典型判例,得到全国推广。也有网友称赞小文的勇敢维权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事实上,随着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门槛的降低,校园欺凌的形式也从传统的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延伸到社交软件上的辱骂、造谣等精神伤害行为。与直接暴力行为相比,通过网络进行精神伤害的隐形欺凌更容易让人忽视。
是“小打小闹”还是“校园欺凌”?是“玩笑”还是“侵权”?现实中,似乎不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对此都并不十分清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指出,通常来说,网络玩笑与侵权的界限,本质在于言论是否以侮辱贬损他人为目的并且是否产生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实质损害后果。例如,同学间偶尔调侃若未造成广泛负面影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行为,即使发生在“半封闭”群聊,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除了依据民法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可处拘留、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三类责任可并行追究,形成对名誉权的全方位保护。
法治网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微信群辱骂同学事件相关报道的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或孩子遭遇的被同学辱骂、造谣的经历,甚至有的学生因此情绪抑郁,还有的选择了退学。可见,校园欺凌并非极端个例,的确值得引起重视。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保护机制日益健全。然而,社会对于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仍显不足。无论是因家庭环境还是社会因素,许多未成年人仍面临着违法犯罪、受到侵害的窘境,亟需各方共同努力来改善现状。
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从救济方法的角度提出建议。她指出,目前,公检法作为法治副校长入校切实讲解网络欺凌应对措施的课程已经常态化,学生大多已经比较熟悉相关法律。需要弥补不足的是,要让未成年人或监护人掌握具体实践方法,遭遇网络霸凌的受害者要能掌握自我快速救济的方法。例如,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诉讼程序的同时,能熟悉开庭和应诉,一旦发生事件能知道如何自我应对或帮助受害者提供援助。同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证据如何提交、如何找到各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入口等方面,未成年人都需要更加具体的指引。
尹玉律师认为,减少未成年人欺凌行为,需构建“预防-干预-惩戒”全链条机制。家庭层面应该守住第一道关。家长需要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主动学习防欺凌知识,教会孩子识别欺凌行为,密切关注、及时干预、科学应对;学校层面需要完善制度与教育体系。进一步强化法治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敬畏感。并且强化教师培训,提升其识别与干预能力;社会层面要织张“防护网”。加强技术治理,社交平台优化举报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内容审核专区,对“约架”“孤立”等欺凌话语实施“预警”等处置,防止欺凌行为线上扩散。(文 | 黄美玲)